選擇互惠基金請多留個心眼 常隱瞞重要咨訊誤導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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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惠基金
■專家建議公眾在選擇互惠基金投資項目時,必須詢問細節。 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加國大多數國民都會投資互惠基金,但也有部分投資顧問在出售基金項目時,隱瞞一些重要資訊甚至誤導,其中最常見出現的消費者投訴是有關延遲服務費用(deferred service charge,簡稱DSC)問題。

據《星報》的消費者專欄作家羅斯曼(Ellen Roseman)表示,早於1987年初入行任職經濟記者時,她就發現互惠基金投資業增長迅速,至今涉及的全國投資額已高達1.5萬億元。

在上世紀90年代,互惠基金評論員斯特羅伯格(Glorianne Stromberg)曾經撰寫了具影響力的兩份報告,強調這項甚受歡迎的投資活動,涉及昂貴而隱藏的費用。不過,過去25年來,加國互惠基金規例卻只有輕微改變。

聯邦政府去年推出新證券條例,規定互惠基金投資顧問必須向投資者提供文件,清楚地顯示涉及的顧問費用。同時,投資者也可以在年結單上,明確地知道顧問費金額,以及更詳細地披露基金表現。

專家批投資監管條例不足

不過,羅斯曼批評,加國現行投資監管條例仍然不足,其中法例沒有限制互惠基金投資顧問,向投資者推銷賺取最多傭金的投資項目,而非把客戶利益放在首位。

羅斯曼指出,互惠基金投資可能涉及的其中一個「陷阱」,就是延遲服務費用。她透露,過去有讀者投訴,投資顧問強調毋須即時繳交任何費用,但卻淡化其中的DSC。直至投資者準備把資金轉到另一家公司時,才發現須要繳付相等於資金5.5%的費用。

專家解釋,互惠基金項目中,部分設有DSC。這種收費主要針對提早取回資金的一些投資者,用意是迫使投資者把資金留在他們的公司。DSC為期7年,首年收費相等於資金5.5%,然後逐年遞減。一般而言,購買基金7年後,就不用繳付DSC。

不過,今年9月13日,安省財政廳長費德利(Vic Fedeli)宣布,不會禁止收取互惠基金的DSC,並且表示DSC實質上可以幫助投資者更有效地儲蓄退休金。

羅斯曼對安省政府的決定表示失望,並建議消費者在決定投資時,必須詢問細節,以免在不適當時候出售或轉換基金,而要繳交高昂費用。

她強調,投資者切勿選擇有DSC的基金項目,身為消費者,理應有權隨個人意願決定資金安排,而非由基金經理決定何時轉移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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