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裔男子襲擊同事被判有罪 上訴成功竟因受害人是「戲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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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高院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認為,被判傷人罪成的上訴人理據合理,於是裁定把案件發還重審。 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記者報道

2年前在工作場所涉嫌毆打同事被控襲擊罪名的亞裔男子,年初於安省法院被判罪成,被告指法官判案時忽略案中事主傷勢真偽,又沒有考慮調查該案警員筆錄口供與證據內容,表示警方沒看到事主的傷勢,認為法官未有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為上訴合理,推翻原審法官判決,案件發還重審。

根據高等法院文件內容,該宗在工作場所發生的襲擊事件,發生在2年前的11月,案中涉及上訴亞裔男子與一名同於賓頓市五金店工作的男同事,疑因該同事在工作期間睡覺,上訴人透過通訊器要求其工作的指令被忽視,二人因而起爭執,事主報警,指被對方大力推撞並揮拳打面部,致口部受傷,又稱上訴人推他導致其右肩撞上一鋼製器皿。事主又稱被該亞裔男子用一把摺疊刀指嚇,並將刀擲向他,認為對方故意要用武器傷害他。

警員出庭作供稱沒見過事主傷勢

事主於案發翌日報警,向到場調查警員華斯基斯(Cst.Vasquez)描述被毆打情況,警員在安省法院審訊期間,在庭上表明從沒見過事主口中所說的肩膊與口部傷勢,事主也從沒展示任何其他傷勢。

警員指他向事主錄取口供時,完全沒有提及被告(即上訴人)曾經持刀威嚇他。

上訴人向警方所錄取的口供,否認有向事主揮動及投擲利刀,指稱事主捏造事實,原因是被告曾與事主的一名密友有齟齬,是為報復而誣告他。

審理此案的安省法院法官於裁決時認為,主控官已透過不同呈堂證據,證實被告確向事主施以暴力,並形容事主作供可信,不認同被告所言是虛構事件,然而案發地點是一個環境複雜工作場所,工人來自不同原居地,溝通確存在言語障礙,法官稱聽取了雙方口供後,認為事主所說較為合理。

原審法官指被告作供情節做作

至於警員作供時指沒有見到過事主所說的右肩及口部傷勢,原審法官指警員口供有疑點,可信程度有限。警員向事主錄取口供時缺乏詳細紀錄,又沒有要求展示及要求攝下傷勢作為證據,法官指該名警員接報到場調查,純粹以工作場所糾紛處理事件,沒有以襲擊事故作為調查主體。

法官在判詞中指被告所作證供明顯經過「綵排」,某些情節欠合理及「做作」,不會採信其證供,故判被告襲擊罪成。

高院指原審法官漠視 警員與事主證供矛盾

案中亞裔上訴人被裁定襲擊罪成,認為原審法官作出裁決時過於信任案中事主證供,即使調查警員與事主證供有出入亦視若無睹,被告就判詞入稟上訴,指原審法官判案時,漠視調查警員庭上證供與事主證供之矛盾﹔審理上訴的高等法院法官認同上訴人對原審法官的質疑,判上訴人勝訴,案件發還安省法院重審。

上訴亞裔男子在入稟狀中提出多個疑問,指原審法官審視調查警員華斯基斯給予的證供,警員證供指,事主由始至終沒有向他展示過傷勢,更沒有說過上訴男子向其揮舞摺疊刀,法官採信事主所言及其妻子在法庭上展示的事主傷勢照片,上訴人說法官似沒有質疑為何警員證供與事主證詞不同處。

審理上訴的高等法院法官安治(Justice Andre)指,原審法官有權根據證據,認為誰的證供可信,指出上訴人應尊重原審法官的專業判斷。不過也承認原審法官應該作出更全面的考慮。

無證據證明事主傷勢是毆打所致

上訴人在入稟狀指出,原審法官在對待呈堂證供時標準不一,上訴人形容法官單看事主妻子所攝的傷勢照片,便認定傷勢是遭人毆打所致,沒有考慮有其他可能性,如案發工場是環境複雜且具危險性的地方,工人需穿保護衣工作,上訴人指事主傷勢有機會在其他環境造成,並無證據指只能是遭人毆打所致。

另事主妻子從沒向調查警員展示此照片,她在審訊首天早上,才將照片交予主控官作呈堂之用。高等法院法官認同原審法官判案時,不該過於倚賴傷勢照片,原因是這些照片從頭到尾都沒有展示給調查警員看,只在開審前的早上才呈予主控官,這些照片可信程度確令人質疑。

高院法官指出事主所展示傷勢,確實不一定由他人毆打造成,事主曾在工場因工受傷,更有可能是傷勢與工作及此案無關,原審法官似乎沒有考慮其他情況而作出上訴人罪成判決,這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法理原則不符,法官在上訴判詞中同意上訴人對原審法官判詞的質疑,裁定上訴人得直,其襲擊案件要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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