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毅清販賣毒品案宣判:被判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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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黃毅清販賣毒品案在虹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毅清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

  虹口區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間,被告人黃毅清經事先與購毒人員余某某聯繫,在其家中及居住的小區附近,先後5次將5包共計約80克「冰毒」販賣給余某某。被告人黃毅清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販賣,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當庭質證,並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黃毅清作了最後陳述。法院根據被告人黃毅清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及社會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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