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華裔殺妻案:認罪或提早兩年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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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溢

本報記者李群

大溫執業刑事律師李溢分析吳建華殺妻案判決時指出,吳建華雖承認殺妻,但未就二級謀殺認罪,法官判詞中指他悔過應指殺妻,而並非指就二級謀殺悔罪。李溢更由此分析,如果吳建華被判二級謀殺罪成前就該指控認罪,法官極有可能將假釋前最低羈押年期,由12年降為該罪名的最低限10年。

李溢周三在接受《星島日報》記者訪問時分析說,吳建華無犯罪紀錄、被捕後關押期間表現良好等,均為明確的法官從輕量刑考慮。但是,吳建華並未就二級謀殺指控認罪,相信法官在該罪名被陪審團裁定成立後,未被說服因此而從輕量刑,而只是考慮吳建華承認殺死妻子。

李溢表示,刑事罪被告在控罪宣判前,都要做出艱難選擇,就是是否認罪。他說:「操守規範的律師不會告訴所代理的被告是否應認罪,而會就不認罪的可能後果給予分析建議,但不會代客戶做出決定。」

此案法官宣判時,也指出陪審團就假釋前應關押的年期做出建議,建議由10年至25年不等,但平均為15年。就此,李溢解釋此類平均數並非本國司法判決中可被接納的因素。即便陪審團全體成員一致確定了一個年期,但也僅僅為建議,就是說對法官的裁決沒有約束力,法官會自行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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