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業主再發驅逐令趕房客 其實他只有1%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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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島日報》早前報道,一位多倫多華裔青年獲得物業1%產權後,以自住為由對7名租客下達了驅逐令,但有租客表示不服並上訴。日前該案又有新進展,業主在撤回首個驅逐令之後,隨即再發出另一封,令租客非常震驚,並揚言要為此討個說法。

據《星報》報道,該案聽證會於9月18日(周三)舉行,租客麥肯齊(Devon McKenzie)在離聽證會門口僅三步之遙時,便收到了一份房東簽發給租客的N12表,此表是一份終止租客合約,即使租戶不同意,也必須搬離。而麥肯齊此次所收到的,是在房東撤回首個驅逐令之後,又再次發的另一封。

麥肯齊表示,這實在令人無法接受,她向《星報》表示:「我必須為此討個說法,因為我真的無力承擔再租住別的地方。」

上法庭如打全職工陷兩難

麥肯齊和她的律師認為,業主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因為業主為避免不利局面,便採取撤回驅逐令的方式。在驅逐令被撤之前,雙方曾進行過調解。麥肯齊表示,如果她放棄上訴,她會獲得15個月的租金賠償,但她拒絕了。但所有人都跟她說,上法庭的過程就如打一份全職工,而麥肯齊表示她別無選擇,並揚言要抗爭到底。

業主律師喬博塔魯(David Ciobotaru)認為,業主沒能在60天內向麥肯齊發出N12表,按規定應向麥肯齊支付一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但是業主並未這樣做,因此之前的驅逐令是無效的,所以撤回並無不妥。然而,麥肯齊的律師(Stewart Cruikshank)卻認為,撤回驅逐令然後又立即重發顯然是濫用司法程序;而且現有立法存在鼓勵業主借自用之名攆走租客的漏洞。他表示,這是當前每一個租戶都將面臨的問題。

據悉,該物業位於約克區丹佛街(Danforth Ave.)夾格林伍德街(Greenwood Ave.)附近,業主將該物業1%的產權以9,000元的價格轉給了一位20歲的首次置業者劉柏君(Jacky Bai Jun Liu,譯音)。

「我現在已不想繼續住在那兒了」

隨即新業主以自用為由對包括她在內的7名租客下達了驅逐令,目前業主已搬入該物業樓上,樓下只有麥肯齊和另一位租戶。麥肯齊質疑只有1%產權的人,何來如此大的權利,於是上訴到安省業主及租客仲裁委員會(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關於1%產權業主權限,《租戶法》(RTA)中並沒有明文規定,但仲裁會有權決定該法律是否得到公平運用。

仲裁會成員穆利瑪(Nicola Mulima)表示,目前的立法讓她沒有多少選擇,只能批准房東要求撤回驅逐令。她說:「該法是有漏洞,不過整個立法體系都存有漏洞。」

然而,對於麥肯齊來說,她當前面臨的是要麼年底前搬離,要麼繼續為「權益而戰」。麥肯齊表示:「我現在已不想繼續住在那兒了,但是業主這麼做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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