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男子三次與加拿大公民結婚 希望拿到永久居留權

加拿大都市网

一名華裔男子分別在2005年、2014年及2017年,三度與加拿大公民結婚,希望獲得加國永久居留權。不過,移民部先後指他首兩段婚姻是假結婚,不准他入境及把他驅逐出境。國會在2014年修訂法例,把不準入境時間由2年增至5年,期間更不能申請永久居留身份。該男子在2017年第三次結婚和申請永久居留權,移民部根據新例,指不準入境期限未過,申請人不能申請永久居留身份。他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複核。最後獲批准個案發還移民部再處理。

申請人曾克(Ke Zeng,譯音)是中國公民,於2005年與加拿大一個公民結婚,並於2007年在配偶擔保下,獲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兩人在2009年離婚。

在2012年,加拿大移民及難民局的移民部門認為,申請人首段婚姻屬假結婚,因此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把對方驅逐出境,之後不準入境兩年。

曾以幼子為由要求酌情處理

到2014年,申請人與另一名加國公民育有一個孩子,並在同年5月共諧連理,這是申請人第二段婚姻。同年9月,移民上訴局駁回申請人上訴,繼續驅逐出境及不準入境的原判決定。同年年11月21日,國會修訂法例,把相關的不準入境時間由兩年更改為5年,又規定在這段不準入境期間,不能申請永久居民身份。

申請人在翌年(2015年)5月22日離開加拿大。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這是對他執行驅逐令的日期。而這亦是不準入境期限的開始。

2017年11月,申訴人第三度結婚,並由第三任妻子擔保他再次申請加拿大永久居留權。按照新修訂法,不準入境時間已增至5年,以及期間不得申請永久居民身份。不過,申訴人透過代表,以他的婚姻狀況和年幼兒子的最大利益為由,要求加拿大當局酌情向他簽發「返回加拿大授權書」。

經過調查,一名移民官員相信申訴人的第三段婚姻屬於真確。最初,該移民官認為申請人可以獲發「返回加拿大授權書」。可是,在進一步審查並參考《執行公告595號》之後,該移民官得出結論,鑒於5年不準入境和相關規定,申請人在這段時間內不得申請永久居民身份,也無法獲發「返回加拿大授權書」。

法官:修訂法不適用已發驅逐令

申請人不服,向聯邦法院提司法複核,指出以他的個案,適用於修訂法例前的兩年不準入境規限,因此他不準入境的時限已過,換言之,他已不再不準入境。還有,申請人認為,把修訂法例用在他的個案里,無疑是不適當地給予該修訂法追溯力。

該宗司法複核在2019年7月16日在多倫多審理。經過詳細研究公民及移民部長與申請人所提出的理據,聯邦法院法官麥克哈夫菲(Nicholas McHaffie)在12月11日作出裁決,認為當局是在修訂法生效前,向申請人發出驅逐出境令。根據該個驅逐出境令,申請人不準入境兩年,由執行驅逐出境令起計。儘管其後國會修訂法例,把不準入境時限增至5年,但是該修訂法沒有顯示,該修訂法適用於之前已發出的驅逐出境令,例如之前向申請人發出的驅逐出境令,不管驅逐出境令是否已經執行。

法官又稱,申請人不準入境的時限至2017年5月22日,而他在同年11月24日申請加國永久居民身份。該移民官認為,新例下的5年不準入境時限適用於申請人的個案,實為不正確。

法官因此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複核申請,並擱置該移民官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決定,把申請人的永久居留身份申請,發還給移民部作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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