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男子帶孩子回加拿大 孩子媽跨洋爭子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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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個案中的女方以生育旅遊方式,於數年前在列治文誕下兒子。CTV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一個華裔女子在2015年以旅遊生育方式,在列治文誕下一個兒子。兒子6個月大時帶回中國,其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的父親,去年把兒子帶到加拿大,母親聲稱此舉未經她的同意,因此入稟卑詩最高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把兒子帶回中國。經過審理,法院判女方勝訴,指兒子的慣常居住地是中國。

這是一宗有關家庭問題的個案,涉及爭辯的問題是要確定申請人孔曼麗(Manli Kong,譯音)與答辯人宋濤(Tao Song,譯音)的兩歲半兒子的慣常居住地,以及兩人的兒子在2017年12月,是否被答辯人不正當地從中國帶走。

申請人與答辯人都是中國公民,而答辯人更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兩人沒有結婚。申請人於2015年大約9月持旅遊簽證前來加拿大,並在同年11月9日在列治文,誕下洋名盧卡斯(Lucas)的兒子。

盧卡斯在出生後首半年,在加拿大生活。在盧卡斯6個月大時,被帶返中國,主要與母親及外祖父母居住在北京,部分時間則與父親及男方的家人在天津生活。

男方是加拿大永久居民

申請人在中國任職電視節目主持,答辯人是商人,在中國和加拿大擁有瓶裝水生意。答辯人經常來往中國與加拿大之間,至少最近幾個月之前都是這樣做。

去年12月13日,答辯人把兒子從中國帶到加拿大。申請人聲稱,答辯人未經她的同意,儘管她其後同意答辯人把兒子留在加拿大,直至2018年2月,即中國農曆新年過後,但是答辯人現在拒絕把兒子帶回中國,申請人聲稱中國是兒子的慣常居住地。答辯人則聲稱,兒子會回到加拿大,這一直是雙方的意願,而他在申請人的同意下,於2017年12月把兒子帶往加拿大,無論是明示還是默示,並且在任何情況下,兒子留在加拿大與他一起,對兒子來說都是最好的。

申請人要求法庭宣布,答辯人不正當地把兒子從中國帶來溫哥華;宣布中國是兒子的慣常居住地;下令答辯人根據《家庭法》,把兒子帶回中國;以及答辯人因涉嫌不正當地把兒子帶到溫哥華,要向申請人支付相關費用等。

而答辯人則向法院提出幾項要求,包括根據《家庭法》,授予他唯一的權力,作出有關兒子的決定;或者一項臨時命令,他有責任根據《家庭法》討論關於盧卡斯的所有重要事項,但最終決策權須受法院的進一步頒令。

此宗個案涉及的問題,包括在盧卡斯於2017年12月13日由中國被帶到加拿大之前或之後,何處是盧卡斯的慣常居住地;在當天,盧卡斯是否被答辯人不正當地帶走;以及假如盧卡斯被答辯人不正當地從中國帶走,盧卡斯是否應被帶返中國,並由申請人撫養。

根據《家庭法》,慣常居住地是指一個孩子最近與父母一起居住的地方,如果父母分開生活,父母根據協議、默示同意或法院命令,或與父母以外的其他人長久居住的地方。

卑詩最高法院法官邁耶(Mayer),在今年7月30日至31日及8月23日審理此宗個案,並在8月23日作出裁決,指盧卡斯在2017年12月13日,由中國被帶到加拿大之前或之後,盧卡斯的慣常居住地是北京,以及根據《家庭法》,答辯人錯誤地把兒子由中國帶到加拿大,因此下令答辯人把兒子帶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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