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國歌法宜勸喻避免強制 加美非刑事首重個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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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民眾唱國歌。加通社資料圖片 

撰文:何良懋

香港人近月為著如何制訂《國歌法》展開討論,其中一個焦點是日後如何懲罰違反《國歌法》的人,以及哪些行為構成違法,甚至會否因「一法立、一弊生」而導致擾民處處,使到立法原本目的大打折扣。

加拿大《國歌法》在1988年生效,法例原文十分簡短,實際上主要在於確定國歌《噢!加拿大》歌詞和旋律的版本,申明既可用於公共場所,也不受版權限制,讓人們自由轉載或用作其他作品中。

加拿大有關演奏和唱國歌的方式並沒訂明罰則,對演奏場合無特別規定,在活動儀式開始前或開始後演奏國歌完全取決於組織者,總體精神就是由公民自願做好奏唱國歌。

立法原意 信任人民不致胡來

在加拿大,國歌一奏起時全體在場者肅立,男士通常摘掉帽子,而婦女和兒童則毋須這樣做;軍人傳統上要佩戴帽子,並在國歌播放過程中向國旗致敬。立法的原意是勸喻加上開放版權,信任人民不致胡來。

美國沒有制訂專門《國歌法》,奏唱國歌的相關禮儀出現在《國旗法》裏面。美國《國旗法》屬聯邦法例,如果民眾違法,並無任何懲罰規定。一旦國歌《星條旗》(The Star-Spangled Banner)奏響,在場所有人應該面向國旗的方向,右手放在心口上,而右手的手指指向左肩。

國歌響起,如果沒有出現美國國旗,所有人應該面向音樂的方向,所要求做的跟有國旗展現時一致。而軍人和退伍軍人要全程敬禮;最近修改的規定指出,沒有穿着制服的軍人也可以全程向國旗敬禮。

美國總統特朗普最近不滿美式足球聯盟(NFL)的球員在奏起國歌時,沒跟隨傳統禮儀肅立把右手放在心口上。特朗普聲稱該把不肯在奏國歌時肅立、不尊重國旗的球員「炒魷」,此言一出即遭廣泛批評。有關球員在奏起國歌時,原是刻意以下跪方式來抗議美國的種族問題。給總統一罵,反而有更多球員於國歌響起時響應下跪。事實上,美國人對待國歌的態度享有自我演繹空間,總統可以不滿但不能要求執法機關跟進處理。

在對待星條旗方面,美國人既可以燒國旗,也拿國旗縫成衣服穿在身上;法院的判例確認這都是言論自由一部分,公權力不得通過行政命令來妨礙人民表達自由,遑論以刑事責任加以追究。

美國第一修正案保障個體自由

美國首都華盛頓的律師羅伯特.科恩-里維爾(Robert Corn-Revere)指出,美國法庭對這類國旗保護問題訴訟的裁決是,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的言論自由包括象徵性表達。他說:「美國法庭把言論自由解釋為各種形式的言論表達,也包括『象徵性表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首次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權條款,維護了人們以揮舞國旗方式進行抗議的權利。從那時開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對象徵性言論和行為提出加以保護。」

199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多數作出裁決,重申焚燒國旗的做法,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範疇。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美國國會不得制訂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根據這個規定,任何政府機構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

田納西州立大學憲法學專家約翰.維萊(John Vile)指出,雖然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維護了焚燒國旗的權利,但是它沒鼓勵人們效法去焚燒國旗。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只是說,這個國家非常珍視人們的言論自由權,以至於它可以允許那些對政府政策持批評態度的人,以焚燒國旗方式來表達自己觀點。

香港鬧得正熱的《國歌法》,支持立法者的主要理由,希望新法有利於體現國家的尊嚴,表達愛國的情操。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提出,香港為《國歌法》立法可以視為「一國兩制」的「試金石」,最終條文會否跟從內地意識形態及社會主義的方式表達,值得關注。他舉例說,有如香港現行《國旗法》,當年在本地立法時已剔除許多表達意識形態的條文,包括「發揮愛國主義精神」字眼,以及強制學校每天須升掛國旗並肅立致敬等;他指《國歌法》在香港本地立法時也應剔除相關條文,例如人大常委會通過文本第1條的「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等。

■ 香港立法者勿以為站在道德高地,而嘗試發揮「父母官」心態「百事管」。圖為較早時球場上的觀眾,在中國國歌響起時以背對姿態回應。路透社

香港《基本法》第5條規定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如何讓「一國」主導的《國歌法》在香港軟着陸,最重要不在於嚴懲違法者條文,反而要在國家層面提升守法相關的正能量訊息,以及刪去所有「以黨領國」的條文:這是國歌,不是黨歌。

此外,公權力能越少介入就越有利於推動民眾,正視國歌奏唱時的應有禮儀,所以不宜用「全面管治百姓」心態推動,否則徒然累事。香港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指出,今後校園即使出現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應該交由學校自行處理,毋須政府或警方介入,因這些都是公民教育範疇,當局少管為佳。

從加美政府看待國歌及國旗的經驗可以總括一個簡單結論:政府管得越少,公民社會就越趨成熟。集體主義誠然可重視,惟掌權者不得以集體之名剝奪個體自由。香港立法者切勿以為自己站在道德高地,而嘗試發揮「父母官」心態,把涉及國歌、國旗的公共禮儀和現代社會常識,都一股腦兒視作政治任務向北京交心。假如利用嚴刑峻法,鉅細無遺地管制香港市民的生活行為,那麼香港固有公民社會價值體系必然失落。在如此一國的強權陰影下苟活,港人日後不淪為豬隊友者幾稀。

「美國文學之父」馬克.吐溫相信,國家的成功取決於這樣的公民:受過教育、知情和參與,向民選政治代表問責和為改革發聲。他沒參加過任何黨派,但經常譴責那些對政黨比對國家更忠誠的議員。香港人為著守護自己相信行之有效的社會體系,真的要好好表個態,切勿任人擺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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