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馬塔(Pratik Mehta)在溫哥華市中心一個Impark停車場,本以為停車費是半小時3.5元,沒想到逾時20分鐘後去取車時,卻看到一張89.25元的罰單。
他向加拿大廣播公司(CBC)投訴:「這絕對是令人髮指的,絕對是霸道的。」
馬塔稱沒有看到Impark豎立的標誌,上面用小型字體寫着:如果逾時停車,會被要求承擔85元罰金和GST的費用。
■車主馬塔在溫哥華市中心一個Impark停車場,逾時20分鐘後去取車時,卻看到一張89.25元的罰單。CBC
只需按費率補上逾時車費
CBC報道指,消費者可能沒有意識到,這些不是官方罰款。如果司機不付款,下次停在該公司的泊車場時,車子不一定會被拖走。
馬塔雖然支付了罰款,但他認為小違規卻有高罰款,實在不合理。
馬塔多次打電話給Impark,承認他疏忽逾時之責,希望Impark能減輕一半罰款,但Impark只肯給5元折扣。他說:「停車一整天的費用是34元,但若僅是逾時一分鐘也可能收到89元罰單。」Impark沒有回應CBC的採訪請求。
溫哥華刑事律師多拉申科(Paul Doroshenko)說,這不是官方的罰單,應該屬於違反合同。汽車進入停車場,意味着車主同意支付停車費,若是違反合同,公司有權向你索取「損害賠償」。問題是「損害賠償是甚麼?」實際上,公司損失的就是下一個小時的停車時間。
多拉申科說,如果他收到停車逾時的罰單,他會寄給公司一張支票,補上逾時的車費。如果每小時費率是4元,他會向停車公司郵寄一張4元的支票,並附上一封信,稱這是「最終結算的金額」。公司兌現支票時,就代表它同意和解,不能索要欠款或罰金。
前溫哥華市議員鄭文宇(Kerry Jang)是EasyPark的董事,EasyPark是一家由溫哥華市府擁有50%股權的停車公司。鄭文宇表示,市府制定企業土地使用的規定,但沒有規定企業可以因違反停車合同而對民眾提出索賠。
溫哥華市府發言人桑杜胡(Jag Sandhu)說:「私人付費地段定價不屬於市府管轄範圍。」不過,市府卻有一個規定,從逾時停車後有兩小時寬限期,期間車輛不能被任意拖走。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