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女居住時間不足427天 但仍成功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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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公民暨移民部申請司法複核,拒台婦入籍加國,但不成功。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一名來自台灣的加國永久居民申請入籍,因曾數度返台灣照顧病重家屬,令入籍前居住加國時期,較法例要求差距逾420天,公民法官使用案例的測試,確定該名女子常住加國,符合申請入籍的居住要求。聯邦公民暨移民部不服,向聯邦法庭申請司法複核。聯邦法庭聆訊後,主審法官認同公民法官決定,駁回移民部司法複核申請。

聯邦法院於今年1月13日在哈理法斯市(Halifax)開庭聆訊,主審法官邵斯科(Justice Southcott)於1月22日發表書面判決。據判決書顯示,該名女答辯人與丈夫均來自台灣,兩人育有子女,一家住在哈理法斯市。她的丈夫是合資格加國針灸師,兩夫婦在哈理法斯市購買物業出租。

女答辯人於2010年10月26日申請入籍。根據法例的居住要求,她須證明由2007年2月3日取得永久居民身份那天,至2010年10月26日申請入籍的「有關時期」(the Relevant Period),在加國居住至少有1,095天。

在上述期間,女答辯人多次前往台灣,照顧病重家屬。由於她在入籍申請申報在國外時間多於在國內時間,其申請被轉介公民法官聆訊審理。女答辯人當初在入籍申請申報了703天在加國,658天不在加國。但計算遭檢視申請官員修定,不在加國的日子為692天。在「有關時期」內整體不足日子達427天。

審理女答辯人入籍申請的公民法官採用Koo案例的測試,判斷她是否達到法例中的居住要求。該名公民法官表明,測試是不要求入籍申請人全數1,095天身處加國,而是考量入籍申請人是否以加拿大為經常、正常、慣性居住的地方,並判斷申請人是否將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國。

 

移民部指錯誤應用測試

 

在申請司法複核聆訊,聯邦公民暨移民部的立場是,該名公民法官錯誤應用居住要求的測試,以及Koo案例的因素,去克服入籍申請者身在加國日子重大不足的情況。 聯邦公民暨移民部指出,一名公民法官判斷一名入籍申請者是否達到入籍的居住要求,是混合了事實與法律,所涉判斷根據合情合理的標準可作檢討。女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則表示,公民法官應用Koo案例的因素時,必須檢視入籍申請者不在加國的理由,就算申請者有極長時間不在加國,公民法官是必須考慮其理由。

主審法官邵斯科在其判決指出,上述公民法官在應用Koo案例的測試時,與此測試的最終目的是連貫一致,亦即是去評估一名入籍申請者是否擁有一份與加國充分地堅固的連繫,因而有理由去授予公民身分。

公民法官依循其分析最後達至結論指加拿大就是答辯人經常、正常、慣性居住的地方,並認定她已將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國。

邵斯科亦表示,公民法官的結論是屬於可接受結果的範圍,並且是合理,因而駁回聯邦公民暨移民部提出的司法複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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