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屋賣車單程機票8箱行李 你說來旅遊 誰信?

加拿大都市网

■ 華漢持7年期簽證訪加,聲稱是來加觀光旅遊,停留6天前往觀賞瀑布和電視塔。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道報
離中國前賣屋賣車單程機票8箱行李
一位持有7年有效期加拿大多次入境訪問簽證的中國大陸男子,入境時被加拿大移民官員判定,具有在加拿大永久居留的意圖和計劃,因而判定他不得入境。當事人就聯邦公安及緊急情況應對部(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發出的驅逐令,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近日被聯邦法院駁回。
申請司法覆核的男當事人及兩名年幼子女均為中國公民。 2016年2月,當事人聲稱計劃與妻子和兒女,於當年3月前往加拿大旅行6天,申請並取得加拿大多次入境訪問簽證,有效期至2023年1月5日,但每次入境不得居留連續超過6個月。當事人後來因故未能成行,妻子獨自一人來到加拿大,抵埠後取得學習簽證,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到期時她必須離開加拿大。在2016年11月,當事人在妻子已居加8個多月後,攜同子女一同來加拿大探訪妻子。在落地前,當事人填寫入境表格時,表示自己將在加拿大居留180天。

■ 有華裔一家三口在渥太華機場被拒入境。資料圖片

在抵達渥太華Macdonald-Cartier International Airport國際機場時,他們受到移民官盤問,移民官最後認定他們三人試圖以訪問簽證入境後,在加拿大永久居留,因而依據移民難民保護法44條(1)款及其他相關條款,拒絕3人入境。

妻子加國留學8個月
移民官做出拒絕入境決定時,指當事人申請簽證時,只表示來加拿大觀光旅遊,停留6天前往觀賞瀑布和電視塔。但他與兩子年幼子女入境時,卻聲稱要在本地陪伴已在加拿大居留學習逾8月的妻子,妻子已表示意願希望爭取她和當事人取得工作簽證,進而申請永久居留。
移民官又在機場發現,當事人攜帶8個大旅行箱,內裝全家人四季衣服、廚具用品、床上用品、醫療病歷及含有許多重要文件和照片的電腦硬盤。當事人只購買抵達加拿大的單程機票,當事人在中國已不再工作,賣掉中國的房子和汽車,6歲兒子已經由中國的學校退學。當事人以前從未來過加拿大,他隨身攜帶1萬加元現金。
最為重要的是,當事人沒有加拿大永久居留簽證,也不能提供在加拿大合法永久居住的任何文件。移民官依移民法44(1)拒絕當事人入境後,將報告提交公安部。後者認為報告證據充足合理,認定當事人並非真正短期探訪者,而是有永久居留的計劃和意圖,於是下達驅逐令將三人由加拿大驅逐。
當事人向加拿大聯邦法院申請就公安部發出的驅逐令(exclusion orders)進行司法覆核。當事人強調自己並非有意圖「永久居留」,自己是作為臨時居民身分抵達加拿大,抵埠時的計劃是,在加拿大居留4年,自己的訪問簽證有效期為7年,抵埠時其妻子的學生簽證仍然有效,而且有可能進一步申請到工作簽證。公安部的驅逐令,不符合加拿大移民難民法,鼓勵家庭團聚和吸引國際留學生的精神。

指移民官判斷合理 法官駁回當事人上訴
聯邦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公安部下達的驅逐令,是由移民官員和公安部官員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做出的行政決定,因此做出決定的人,確實應該有充分理據來證明自己依據專業和經驗做出合理決定。在本案中,法庭要考慮兩項決定因素,一是相關決定是否有充分「合理性」,二是做出決定的程序是否公平公正。
法官表示,不認同當事人對上述兩點的質疑。當事人抵達加拿大時沒有永久居民簽證,宣稱自己是臨時居住,公安部認定當事人在其合法居留期結束時不會離開加拿大。核心問題是公安部得出這一認定是否合理。

指事主居留意圖明顯
法官指當事人持有7年多次入境簽證。在當事人理解,只要他訪問加拿大的目的是臨時性,這簽證就給予他在加國居住的權利。或者說他只計劃在加拿大居住4年,因此可以說自己持有的有效訪問簽證,是合法在加居住的文件,因而公安部的驅逐令是不合情理的。
法官表示,不同意當事人這一看法,臨時訪問簽證只允許訪客在加拿大連續居住6個月,除非再申請並被批准延期居留,當事人有義務在居留期結束時離開加拿大。
移民部和公安部官員在可以預見的範圍內,認定當事人不會這樣做,法官認為結論是合理的。當事人帶着8個大旅行箱,裝着可以合理認為是他們全部的家當。當事人辭去在中國工作,賣掉房屋和汽車,這些都可令移民部和公安部官員合理推定,當事人在未持有合法永久居留證件的情況下,存有在加拿大永久居留的意圖。法官又指,當事人妻子所持有的學生簽證在2017年6月30日到期,當事人宣稱妻子有意在畢業後申請3年工作簽證,但法庭紀錄並沒有顯示其妻已經開始申請工簽,這意味着她在6月30日之前也必須離開加拿大。這就更難解釋,如果當事人一家不打算非法在加拿大永久居留,他們何以在加拿大居留資格如此不確定的情況下,切斷了原居地一切聯繫。
當事人聲稱,移民部官員沒有給他機會提交有關證據,受到不公平對待,這說法也被法官駁回。法官指在機場接受入境盤問期間,移民官提供國語傳譯服務,保證完全理解。
在接受移民官入境盤問期間,當事人甚至向移民官員要求,當場發給他工作簽證。移民官告訴當事人,必須在抵埠前申請工簽。當事人的律師在法庭主張,移民法規定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外國人是可以在入境時或是入境後申請工作簽證。法官在判詞中亦就此做出說明,指當事人並不屬於這些特定情況。
法官最後做出裁決,移民部和公安部對當事人拒絕入境及發出驅逐令的決定合理,沒有違反程序公正。駁回當事人司法覆核請求。

share to wechat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