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警方逮捕時造成男子面部嚴重受傷 不受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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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市警方正调查一宗肇事后不顾而去车祸。加通社资料图片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省檢察院決定,溫哥華一名警察不會因在逮捕過程中使用武力而面臨刑事指控,該次逮捕導致一名男子「面部嚴重受傷」,包括下巴、臉頰和眼眶骨骨折。

周五發佈的一份聲明總結了事件、隨後的調查以及官方不批准對該案提出指控的理由。考慮的指控是攻擊、攻擊造成身體傷害和使用武器攻擊。

聲明結論寫道,除了合理的懷疑之外,官方無法證明這次逮捕中使用的武力是不合理的,也無法證明使用了武器。因此,定罪的可能性很小,也沒有批准任何指控。

根據卑詩省檢察院(BCPS)的聲明,2020 年 9 月,警方收到了一份報告,稱「街上停著一輛汽車,下面有一名可疑男性」。抵達現場後,警員發現這名男子(通稱:AP),正在偷一個催化轉化器。

當時正與警犬一起工作的警官告訴該男子,他已被捕,但據 BCPS 稱,該男子騎單車逃跑了。警犬隨即追了上去,「通過咬住 AP 的小腿,阻止了 AP 和單車」, AP 倒在地上,開始猛擊狗的「頭部」。當警察到達時,其中一名警察在 AP 的肋骨上打了一拳,以「分散他打狗的注意力,並讓他服從警察的要求」。之後,另一名警官對 AP 的臉進行了一次或多次打擊。在逮捕期間,AP的下巴、臉頰和眼眶骨骨折,此外還有與二警描述一致的肋骨骨折。他的腿也因狗咬傷而撕裂。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對AP的傷勢進行了治療,然後用救護車將他送往醫院進一步治療。

武力的使用

卑詩省獨立調查辦公室被要求調查此次逮捕事件,以確定該男子的受傷是否由警察的行為造成。BCPS 沒有被要求考慮與使用警犬或拳擊導致肋骨骨折有關的指控。

IIO 發現,對面部的打擊可能超出了當時情況下允許使用武力的範圍,並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報告以考慮提出指控。

從法律上講,只要在這種情況下「必要、合理和相稱」,警察就可以使用武力。

BCPS 的決定發現,在這種情況下使用某些武力是合理的,因為 AP「積極拒捕」。就此事件接受訊問的警察將AP的行為描述為「攻擊性和不合規」。AP說:「在被狗咬傷並從單車上摔下來後,眼前一黑,記得的下一件事,是在滿嘴是血的情況下恢復了意識。」

BCPS 指出,AP 的受傷程度「嚴重」,達到了「身體傷害」的法定門檻。然而,官方發現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準確說明這些傷害是如何造成的–包括該警官在臉上打了多少次。

卑詩省檢察院決定寫到,「雖然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發現對AP頭部的反覆打擊是不合理的,但一拳可能不會。由於無法證明AP的受傷是否是由一拳或多拳造成的,官方無法證明(警員)的行為是對AP毆打(警犬)或AP積極拒捕的不合理回應。」

這名警官用手電筒擊中 AP 臉部的可能性是潛在的使用武器攻擊指控的基礎。

聲明說:「如果警察用手電筒打了AP的臉,這很可能被認定為超出了當時情況下的合理範圍,因此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

涉事官員沒有提供任何聲明,裁決指出,在逮捕過程中和逮捕後,在現場的其他警官沒有一個人「能夠或願意」提供描述警官行為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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