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熱線:董事有權扔掉我門上的傳單嗎?

加拿大都市网

問:我大廈有幾位業主在每個單位的門把手上放置了傳單,推廣一個公寓社區網站。有人看到一名董事將一些傳單扔掉。他有權這樣做嗎?
答:傳單被放置在門把手上顯然是為了單位住客的利益。只有單位佔用人可扔掉傳單,或經董事會通過決議,董事才可把傳單扔掉。即使大廈章程書或規則禁止將任何東西附加到門把手,該決議似乎也是必要的。
問:我們公寓法團徵收了一項特殊費用(special assessment),用於支付在小型索賠法庭訴訟中代表公寓的律師助理費。法團可以這樣做到嗎?
答:如果法團需要支付律師助理費,可以徵收特殊費用。
問:董事會可以通過一項規定,允許對違規停車提出罰款嗎?
答:不可以。根據安省《共管物業法》,不允許法團提出罰款。
問:法團可以限制出租單位的數量嗎?
答:不能。法院裁定,出租的權利是事關單位業主的所有權,法團不能限制租出數量。
問:我們大廈曾以只限成人入住為賣點。我們能通過一個附例來確保大廈只限成人入住嗎?
答:不能,區法院在1991年裁定,根據《人權法》,基於家庭狀況只限成年人入住的條例構成歧視,因此該條例無效。

另外,我收到非吸煙者的兩個問題。一位讀者提出,樓下的鄰居至少每30分鐘抽一根香煙,二手煙飄到她的單位。然而公寓法團表示,她沒有權利禁止鄰居在單位內吸煙。讀者問她究竟有什麼權利?
《共管物業法》第117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公共區域進行可能對個人造成傷害的活動,對個人的傷害必須包括對個人健康的傷害。實際上,第117條即將修改為禁止造成傷害或疾病的活動。通過網絡查詢可以發現有充足證據表明二手煙構成嚴重的健康風險。可以提醒董事會,根據該法令第17(3)條,法團有義務採取一切合理步驟遵守該法。
因此,董事會必須採取措施確保鄰居單位的煙霧不會傳到讀者的單位。如果有必要,將包括禁止釋放出令人反感的二手煙。該讀者可能需要申請法庭令,要求法團執行該法案第117條。
第二位讀者抱怨有二手煙和大麻味傳入她的單位。網絡搜索得知二手大麻煙也危害健康,法團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遵守第117條。
Gerry Hyman律師是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