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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5日 星期二 2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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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联名房产

貪圖省稅代價高昂 父子聯名房產 加名容易撤銷難

网上图片 都市地产 如今,越来越多父母热衷于把子女名字加到房产证上,但有时在房契上“写错名字”往往得不偿失。在先人过世后,后人除了要打点一切外,还需要处理遗嘱认证费(probate fee)。因此,很多人认为待百年之后,终归是把财产留给儿孙,因此预先转名或加名成为一个趋势。然而,在萨斯克彻温省的一位父亲,却因为在自己的房契上加了儿子的名字,之后反悔想撤销,却为此付出昂贵代价。 早在2011年9月,斯图宾斯(William Stubbings)以自己的名义在萨省的约克敦市购买一套公寓,两年后,在他87岁高龄时将公寓产权转为“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形式,将儿子约翰(John.Stubbings)的名字加在房契上,令其享有生存者权利(right of survivorship,一方去世,仍生存的一方自动成为物业的全部业主)。其实,斯图宾斯此举初衷是为避免缴纳遗嘱认证税(probate fee),而两人共同拥有财产的好处是,避免遗产需通过法庭认证手续。 “认证”是一个公开的法律过程,若亡者留下巨额遗产,那么认证费相对也会等比增加。因为加拿大税法有一条规定,死亡时视同出售(Deemed Dispositions upon Death),即人在去世后,名下资产需要清算,增值部分需要申报纳税。虽然加拿大没有遗产税,但死者的子女在继承资产时,还有一项遗嘱认证税。 关系好时无偿转让 斯图宾斯希望,通过与儿子联名以共同拥有房产的形式,无须支付遗嘱认证税。待他去世后,这套公寓所有权就会自动转移到儿子名下。产权转让时,这对父子间关系良好,而约翰在此次转让中,并没有支付任何金钱。 斯图宾斯原以为,产权转让是以父子继续保持亲属关系为前提的,且当时他认为自己一辈子不会再转卖公寓。尽管房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但其实他并不打算让儿子约翰在他生前就拥有这套公寓。 在斯图宾斯完成房产转移第二年,父子关系突然恶化,彼此之间甚至不再交流,因此斯图宾斯很快改变想法,他不想让儿子的名字继续留在房契上,而且,他还不希望看到儿子成为遗产唯一受益人。 斯图宾斯律师于2014年向约翰发出律师函,要求约翰将产权转移回父亲手中,约翰拒绝了,称当时父亲转让产权是不可撤销的馈赠(irrevocable gift)。 最终,斯图宾斯与儿子走上法庭。斯图宾斯要求法官判决,把该套公寓所有权重新转移至自己名下。他在法庭上表示,与儿子无法继续相处,两人不再联络。 ▲当父母以联名拥有的形式将子女的名字注册到产权上,之后双方关系破裂,结果是不幸的,并且代价昂贵(星报资料图片) 关系破裂索回无门 法官Layn(Donald H.Layh)认为,当斯图宾斯把儿子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转为“共同共有”产权的那一刻,儿子约翰已拥有房屋一半利益。换言之,约翰不是以其父亲的信托形式拥有一半产权,而是以他自身名义完全拥有。 法官Layn在判决书中写道:“当父母决定无偿把孩子名字放在不动产所有权上,表面上看是便于今后遗产规划,实则是出于避免缴纳遗嘱认证税的目的。将子女名字加到产权上不难做到,但若父母随后改变想法,想轻而易举撤销孩子在房产上的名义,其实是很难的。”法官Layn引用法官阿贝拉(Justice Rosalie Abella)在2007年处理皮格尔(Pecore)遗产纠纷案中的一句话:“托尔斯泰在其创作的小说《安娜•卡列尼娜》中写过,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此类不快乐往往都走入法庭。” 父母子女间产生上述这类冲突,并非罕见。 法官最后判定斯图宾斯必须把公寓放到房地产市场上出售,否则的话,他必须向儿子支付14.7万元,相当于其公寓价值的一半。对于斯图宾斯而言,这是一场由家庭纠纷引发的既昂贵且以悲剧告终的结局。 (作者Bob Aaron是多伦多房地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