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省稅代價高昂 父子聯名房產 加名容易撤銷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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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越來越多父母熱衷於把子女名字加到房產證上,但有時在房契上「寫錯名字」往往得不償失。在先人過世後,後人除了要打點一切外,還需要處理遺囑認證費(probate fee)。因此,很多人認為待百年之後,終歸是把財產留給兒孫,因此預先轉名或加名成為一個趨勢。然而,在薩斯克徹溫省的一位父親,卻因為在自己的房契上加了兒子的名字,之後反悔想撤銷,卻為此付出昂貴代價。

早在2011年9月,斯圖賓斯(William Stubbings)以自己的名義在薩省的約克敦市購買一套公寓,兩年後,在他87歲高齡時將公寓產權轉為「共同共有」(Joint Tenancy)形式,將兒子約翰(John.Stubbings)的名字加在房契上,令其享有生存者權利(right of survivorship,一方去世,仍生存的一方自動成為物業的全部業主)。其實,斯圖賓斯此舉初衷是為避免繳納遺囑認證稅(probate fee),而兩人共同擁有財產的好處是,避免遺產需通過法庭認證手續。

「認證」是一個公開的法律過程,若亡者留下巨額遺產,那麼認證費相對也會等比增加。因為加拿大稅法有一條規定,死亡時視同出售(Deemed Dispositions upon Death),即人在去世後,名下資產需要清算,增值部分需要申報納稅。雖然加拿大沒有遺產稅,但死者的子女在繼承資產時,還有一項遺囑認證稅。

關係好時無償轉讓

斯圖賓斯希望,通過與兒子聯名以共同擁有房產的形式,無須支付遺囑認證稅。待他去世後,這套公寓所有權就會自動轉移到兒子名下。產權轉讓時,這對父子間關係良好,而約翰在此次轉讓中,並沒有支付任何金錢。

斯圖賓斯原以為,產權轉讓是以父子繼續保持親屬關係為前提的,且當時他認為自己一輩子不會再轉賣公寓。儘管房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但其實他並不打算讓兒子約翰在他生前就擁有這套公寓。

在斯圖賓斯完成房產轉移第二年,父子關係突然惡化,彼此之間甚至不再交流,因此斯圖賓斯很快改變想法,他不想讓兒子的名字繼續留在房契上,而且,他還不希望看到兒子成為遺產唯一受益人。

斯圖賓斯律師於2014年向約翰發出律師函,要求約翰將產權轉移回父親手中,約翰拒絕了,稱當時父親轉讓產權是不可撤銷的饋贈(irrevocable gift)。

最終,斯圖賓斯與兒子走上法庭。斯圖賓斯要求法官判決,把該套公寓所有權重新轉移至自己名下。他在法庭上表示,與兒子無法繼續相處,兩人不再聯絡。

▲當父母以聯名擁有的形式將子女的名字註冊到產權上,之後雙方關係破裂,結果是不幸的,並且代價昂貴(星報資料圖片)

關係破裂索回無門

法官Layn(Donald H.Layh)認為,當斯圖賓斯把兒子名字加到房產證上,轉為「共同共有」產權的那一刻,兒子約翰已擁有房屋一半利益。換言之,約翰不是以其父親的信託形式擁有一半產權,而是以他自身名義完全擁有。

法官Layn在判決書中寫道:「當父母決定無償把孩子名字放在不動產所有權上,表面上看是便於今後遺產規劃,實則是出於避免繳納遺囑認證稅的目的。將子女名字加到產權上不難做到,但若父母隨後改變想法,想輕而易舉撤銷孩子在房產上的名義,其實是很難的。」法官Layn引用法官阿貝拉(Justice Rosalie Abella)在2007年處理皮格爾(Pecore)遺產糾紛案中的一句話:「托爾斯泰在其創作的小說《安娜•卡列尼娜》中寫過,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此類不快樂往往都走入法庭。」 父母子女間產生上述這類衝突,並非罕見。

法官最後判定斯圖賓斯必須把公寓放到房地產市場上出售,否則的話,他必須向兒子支付14.7萬元,相當於其公寓價值的一半。對於斯圖賓斯而言,這是一場由家庭糾紛引發的既昂貴且以悲劇告終的結局。

(作者Bob Aaron是多倫多房地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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