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華裔多次在加國買賣房產 被指洗錢禁入境

加拿大都市网

(■■華裔男子就被禁止入境加國提起訴訟,在加拿大聯邦法院被判勝訴。網上圖片)

一名28歲華裔男子,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懷疑參與洗錢等有組織犯罪活動,經調查後向聯邦公安部提交報告,認定當事人不得入境加拿大。公安部長代表認為理據充分,遂將報告轉發給聯邦移民部移民與難民局移民法庭,請求就禁止當事人入境加拿大進行聽證和裁決。當事人認為公安部錯誤將其案件移送給移民部聽證,就此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複核。聯邦法院法官最後較為罕見地以公安部違反程序公義及現有證據不足,以及未能考慮一些關鍵證據為由,批准了原告的請求。

據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主編的最新一期《移民資訊彙編》獲得的法庭文件披露,案中事主是28歲華裔男子張冠群(Guanqun Zhang,音譯)。他於2012年4月以學生身份進人加國,後作為外國工人留在加拿大。CBSA在2017年2月及12月分兩次發佈針對他的「禁止入境報告」和事實依據,指有理由相信張涉嫌跨國洗錢犯罪行為。批准這兩份報告的是同一名CBSA官員。
報告指張的父母現居加拿大,被中國當局指控詐騙6萬多名投資者合共2億元,因此被中國通緝回國服刑。加拿大金融交易及報告分析中心(FINTRAC)多份報告顯示,張涉嫌參與跨國資金轉移總額逾3,000萬元,一些交易被列為可疑。加拿大公共工程及政府服務局(PWGS)2015年10月報告中,指張的資金轉移呈現出多個洗錢特徵。

多次在加國買賣房地產

此外,張多次在加拿大買賣房地產,其中包括一棟200萬元的豪宅。他在2012年8月經滿地可杜魯多機場入境時,被邊境人員查出未申報攜帶超過1萬元現金上限。其父母的一位前生意拍擋在被警方會見時,表示曾目睹兩人將4,000至5,000萬資金,轉入張的加國銀行帳戶。

依據加拿大移民法有關規定,CBSA官員有權就某人被指控犯有禁止入境加拿大的罪行展開調查,若調查得出該人確實應被禁止入境的結論,則由調查官撰寫報告並列舉詳細原因。該報告要提交給聯邦公安及緊急情況應對部長。若部長認為理據充分,則由其代表將案件轉交聯邦移民部「移民及難民局」( IRB)下屬的移民法庭進行聽證和裁決。

根據聯邦法院2019年一次判決的司法解釋,在上述情況下,無論是CBSA調查官員還是公安部長的代表,都沒有被授權或被要求就報告涉及的案件事實或法律適用做出結論。他們只是對事實做出概述,並據此就當事人是否應被禁止入境加拿大,向移民部提出不具約束力的意見。或者說,這報告不是判決本身,只是一個邊境篩檢過程的事實報告,但可能引起移民部隨後展開聽證和司法裁決。對案件中爭議性問題及法律適用的的辯論過程,將在隨後的聽證和裁決中展開。

不過本案的特別之處,是在尚未送到移民及難民局展開聽證前,事主已針對公安部長代表做出向移民部移送案件的決定,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就這一決定進行司法複核。事主指公安部長代表未考慮CBSA撰寫其報告時存在謬誤,未考慮其已提交父母在中國沒有犯罪紀錄的公證文件。

法官指華青若遭禁入境 移民上訴權利將被剝奪

聯邦公安部在本案應訴中,請求法官駁回原告司法複核請求,理由是移民局聽證尚未進行,此時申請司法複核不合情理。因為若日後原告真的被移民仲裁庭裁定禁止入境,到那時他還有足夠上訴及申請司法複核的機會。不過聯邦法院法官罕見批准了原告的司法複核請求。法官阿邁德 (Mr. Justice Ahmed)指,原告此時向聯邦法院興訟並非時機過早。因為一旦移民局移民法庭判定原告被禁止入境,以他所涉及的洗錢案屬有組織犯罪,不能向移民局的移民上訴法庭(IAD)上訴。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須在所有其它行政上訴渠道都走完的情況下,才去法院申請司法複核。這是為了避免在案件仍在審理、當事人還有可能獲勝時,提起司法複核會導致程序碎片化及不必要的庭審開支。近期聯邦上訴法院在一宗判決中也指出,聯邦法院只會在極端情況下,才會批准當事人請求就公安部長代表的送審決定進行司法複核。原因也是考慮到在送審判決之後,當事人仍有上訴機會。

另外,IAD接受上訴主要是考慮人道理由。如果原告不能上訴至IAD,亦即是失去以人道理由申請豁免禁止入境機會,也會失去以人道理由申請永久居民的機會。公安部代表聲稱,原告在移民局聽證裁決之後仍有上訴機會,實際上是不存在的。

法官在今年7月該案的判決中指,公安部長代表做出的移交案件給移民部的決定,未遵循程序公平的原則。CBSA禁止入境報告撰寫的日期,先於案件事實報告完成的日期,因此不能斷定批准該報告的CBSA官員,是否將相關證據納入考慮。

此外,部長代表沒有考慮原告提供的其父母無犯罪公證,因為這一重要文件並未在部長代表所做的移送案件陳述中提及,也未有在移民法庭的認證法庭紀錄中所顯示。

法官指CBSA「先有結論後有事實」

法官特別提到的一個關注,是CBSA撰寫原告禁止入境報告的日期是2017年2月,而案件的事實報告是在同年12月提交,形同先有結論後有事實的情況。同時只因原告父母被控詐錢及被告富有,就認定被告捲入洗錢,其結論證據不足,難免給人以關聯而入罪的口實。其中關鍵一點是,未能證明原告資金的「流動」就是「洗錢」。

此外,法官認定由本案一些關鍵時間點看,CBSA和公安部沒有給原告以程序上的公義。公安部長代表於2018年3月19日做出決定,將原告的案件移交給移民難民法庭。原告在2018年10月24日,向CBSA提供其父母在中國期間無刑事犯罪證明。原告在2019年10月16日收到法庭成套披露文件,內中披露CBSA準備在移民法庭就禁止他入境一事聽證時將提交的有關證據。這些文件是在2019年7月23日完成的。

判詞指出,現時認證法庭紀錄中沒有顯示部長代表,在2018年3月19日做出移送決定時,手頭到底有哪些證據,法官認為在那時證據並沒有完全確定。比如認證法庭紀錄中包含有原告2018年3月23日提交的永久居民申請文件。CBSA的證據披露文件,是在2019年7月23日才最終完成,這是在部長代表做出移送決定9個月之後。

因為上述文件紀錄中的不尋常之處,令人確定在部長代表做出移送決定之後,仍有新的證據來到其面前。法官因此斷定部長代表,本來有機會將無犯罪紀錄納入考慮但並沒有這樣做。星島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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