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可憑法國法庭判決書 去外國買家原住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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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来源:星岛
■刑事及商業法律師栗鈞

本報記者

 

對於有地產經紀聲稱安省16房市辣招令部份買家財政失預算,或要「撻訂」離場,刑事及商業法律師栗鈞表示,在房地產交易中,如果買賣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約所訂日期完成交易,是違反合同行為,觸犯民事法,受損一方可以入稟民事法庭向對方索償。
栗鈞指出,在房屋買賣合約中,規定買方如果未能如期完成交易,賣方業主可以沒收買方訂金,同樣如果是賣方不願意將房地產出售,亦要將買方的訂金雙倍歸還。另外,任何在這種違反合同的事件中,受損一方可以因為對方未能履行合約入稟民事法庭,向違約者索取因為違約而導致損失的金錢。
栗鈞指以買方未能如期完成買賣合約為例,業主不但可以將訂金沒收,而且當業主重新將物業推出市場後,倘以低於上次成交合約的售價賣出,業主有權向違約買家索償差額,及一切因為該次違約而多付出的費用。
栗鈞又稱,房屋買賣合約糾紛,由於有雙方地產經紀參與,並有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因此法庭會很快做出裁決。就算法庭裁判賣方得直要買家賠償損失,但買家若是外國人,就要看他們的國籍,如果是美國或與加拿大有互通法庭審判的國家就好辦一些,賣方可以憑加拿大民事法庭的裁決書,到買方居住地方的法庭,申請被告人賠償或甚至凍結和拍賣其名下財產,取得金錢賠償。
但當事人如果居住在中國,由於中國與加拿大沒有任何訴訟互通協議,賣方要到中國法院申請賠償,成功機會十分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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