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地區1/3家庭蝸居一房公寓 不符合居住標準又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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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的拉菲,被迫睡在廚房旁邊。星報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根據一項研究顯示,大多倫多及咸美頓市(Hamilton)超過三分一居住在一睡房公寓的家庭,居住環境過度擠迫,不符合應有的居住標準。居住在兩睡房公寓的家庭,也有高達21%不符合標準。

該項研究由規劃顧問公司Malone Given Parsons所做。

羅扎達(Martha Lozada)一家四口居住在費明頓園(Flemingdon Park)的一個兩睡房公寓。由於兩名子女已十多歲,16歲女兒須要單獨住在睡房,而14歲弟弟拉菲(Rafi)則被迫睡在廚房旁邊,沒有任何私隱可言。羅扎達表示,她也希望搬到較大的公寓,但由於租金太貴,兒子惟有繼續當「廳長」。

根據加拿大統計局(Statistics Canada)的標準,缺乏足夠睡房容納同住者的房屋,均被界定為「不合適住房」(unsuitable housing)。

費明頓園主管威廉姆斯牧師(Rev. Beverley Williams)指,像羅扎達家庭這樣的居住環境,在費明頓園相當普遍。她曾見過一家六口擠在一個一睡房公寓,因為他們租不起更大的單位。威廉姆斯稱,大部分居住環境擠迫的居民,住在低收入和出租房屋,他們很多都是難民、移民和在職貧窮人士。

城市房屋類型不夠多元化

居住環境欠佳的情況,不只出現在低收入社區。任職規劃師的科里(Matthew Cory)一家四口,在多倫多市中心的一睡房公寓單位居住。他指,像他這樣的家庭,應該住在至少兩睡房的單位。科里認為,如果有人選擇居住在如此擠迫的居所,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他們是被迫的話,那就不是好事。

根據國家居住標準(National Occupancy Standard)規定,每間睡房不應該住超過兩個人,兩名年齡低於5歲、不同性別的幼童,可以住在同一個房間;兩名年齡高於5歲、不同性別的兒童,應該有各自的房間;兩名年齡低於18歲、同一性別的少年,可以住在同一個睡房;至於18歲以上成年人,則應該有自己的房間;夫妻也應該有獨立的房間。

專註房屋問題的非牟利組織Evergreen成員格瑪(Michelle German)指,最大的問題是,由於城市的房屋類型不夠多元化,導致許多家庭找不到合適居所,如果有更多的像後巷屋(laneway housing)等的另類住屋模式,應該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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