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得員工身份 Uber送餐員上訴得直待裁決

加拿大都市网

■■安省一名UberEats送餐員要求獲得員工福利及工傷保障,擬提出集體訴訟。 網上圖片
 
本報記者報道
 
一名受聘為Uber應用程式的男司機,就Uber早前界定UberEats送餐員非Uber司機體系為由,入稟民事法庭要求Uber理清UberEats送餐員定義,法庭接納Uber建議暫緩仲裁人介入事件;該司機不服上訴,安省上訴庭認為上訴人理據充分,擱置下級法庭的暫緩裁決,要求雙方提交抗辯陳詞,等待仲裁,且勒令Uber支付上訴人2萬元上訴費。
 
根據安省上訴法院文件指出,上訴人自2016年2月起使用Uber應用程式。他居於安省,表示自己從沒有使用程式載客,反而使用該程式在多倫多市從事送餐服務。
 
35歲上訴男子表示,他每周用自家座駕為UberEats從事送餐服務約40至50小時,每周賺取400至600元工資,然而UberEats送餐員卻因不被Uber應用程式認可為旗下員工,而沒有任何福利與工傷保險等保障。
 
該司機認為,但凡登記並被Uber公司認可為旗下司機者,不論使用自家汽車接載顧客抑或送餐,都應該一致看待為「司機」,並非視為一名自雇者或商業拍檔,他們在安省工作應該獲得員工福利及工傷保障。男司機擬就此提出集體訴訟,要求Uber公司理清送餐員為該公司的員工身分,且應獲得安省《就業標準法》(ESA)保障;入稟人曾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指Uber公司違反安省勞工法,要求仲裁人介入審視事件,若集體訴訟成立,參與者同時向Uber索償4億元。
 
擬提集體訴訟索償4億元
 
上訴庭文件指出,安省民事法院聽取Uber一方及入稟男司機答辯後,採納了Uber一方暫緩引用仲裁人介入的要求。法官認同Uber一方陳述,原因是指訴訟不單關乎安省Uber相關從業員,事件屬於國際商業糾紛,並非安省勞工廳法例所能涵蓋,應由國際商業仲裁法決定。
 
法官也於判詞中強調:「不認為此裁決有任何轉寰餘地。」
 

法官:民事法庭跳步 超越決定仲裁權限

安省上訴法院法官不認同下級法庭法法官,認同Uber暫緩引入仲裁人之決定,指民事法庭不是決定勞資糾紛應否要仲裁人介入,也不是決定仲裁人權限的地方,法官只須按照訴訟雙方陳述,裁定那一方理據充分便可;上訴庭法官又指入稟人究竟是否Uber員工仍未確定下,法庭卻「跳步」暫緩仲裁併不合適,故接納上訴人申請。
 
上訴庭法官羅謙瑪(Justice V.B Nordheimer)指出,民事法庭雖可為案件提出強力建議,不過只屬慎重提議,並非強制建議,案中雙方應否引入仲裁人調停,應由勞工廳決定,並非法庭裁決。
 
民事庭法官指作出暫緩仲裁的決定,主因是入稟男司機正擬發起集體訴訟,但上訴庭法官糾正其說法,指出入稟司機的集體訴訟行動僅屬提出階段,仍未落實;加上入稟人是否屬於Uber員工至今未有定論,若果被斷定為Uber員工,入稟人等自然獲得安省勞工法例保障,如今法庭就此作出猶如「最後通牒」的裁決並不恰當。
 
上訴庭法官稱認真審視過Uber及入稟人在民事法庭陳述,他不認同Uber一方陳詞,指該官司並不單是加國而是國際商業事宜,認為安省勞工廳沒有權限對事件進行仲裁,羅謙瑪法官相信這是一宗勞資糾紛,入稟男司機擬進行的集體訴訟,正為他們是否Uber員工之定義而提出,是否需要仲裁,需等待入稟人提出相關訴訟後才可定奪,民事法院並非決定仲裁程序的地方。
 
上訴法院法官在判詞中總結,入稟司機的定義一天未獲確定,仲裁程序都未有正式啟動的一天,這樣民事法庭法官的強制暫緩仲裁令,也沒有必要。
 
羅謙瑪法官裁定入稟司機上訴得直,且擱置民事庭的暫緩仲裁令;上訴庭判Uber須支付上訴人2萬元上訴費用;並勒令上訴男司機與Uber一方,儘快就事件達成共識,若雙方未能解決事宜,則須提出書面呈請,上訴人必須於15天內呈上書面陳述,而Uber一方則在之後的10天內作出回應。
 
本報記者
share to wechat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Walmart 最新一期店内优惠(5月16日至5月22日)

天价午餐!加国小伙开车到麦当劳换免费吃的,被拦下罚款$580...

注意!加拿大9000多名边境服务人员或将于6月罢工!

杜鲁多全面下注电动车行业 又一家配套工厂将在安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