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造假」案例:華人男子申移民造假拖累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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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来源:星岛
Kitchener, Ontario - 17-07-01 - News - Presiding official Howard Dyck, lower left, leads new Canadians and other guests in the oath of citizenship during a Canada Day ceremony held at Themuseum in Kitchener. Brent Davis, Record staff - see story by Brent Waterloo Region Record- shot 10:59:16 AM-17-07-01-Kitchener
■申請永久居民身份時最聰明的做法,是誠實申報。相中人物與案件無關。星報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早年以依親家庭成員身分隨父移居加國的華裔女子,被移民部暫停其公民申請程序。法庭上,移民部最初援引移民法第42條1款規定,一個「外國公民」(foreign national,受保護人士除外)如果有家庭成員被禁止入境,而本人是這一家庭成員的依親親屬(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則本人也被禁止入境。而當事人反駁指這一條款不適合她的情況。因為這條款只適用於「外國公民」,而她是加拿大永久居民,移民法所指的「外國公民」不包括永久居民。

夫婦均需要接受聽證

在庭審過程中法庭告訴移民部代表,第42條1款很可能不適用於原告當事人,因為她具有加國永久居民身份,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的定議,她不能被視作「外國人」。移民部隨後要求進行補充陳述。這次移民部援引了公民及移民法另外一條,來證明當事人因「間接造假」而令當初取得的移民身份可能不合法。
移民法第40條1(a)款規定,一個永久居民或外國公民會因為虛假陳述(misrepresentation)而被列為禁止入境(inadmissible),具體而言包括下列情況:當事人直接或間接造假或隱瞞重要事實,妨礙移民法的公正執行;或是已經因造假而被裁定禁止入境的人,正在擔保或已經擔保其他人入境加國。
移民部在法庭陳述中援引早年一宗涉及另一位王姓華人的判例,提出「間接造假」的概念。該判例中丈夫因申請過程造假,對妻子的移民身份造成影響,令兩人都要接受移民部聽證,以確定他們是否被禁止入境或是應被遞解。
法庭判決指,因為丈夫造假造成了妻子的「間接造假」。雖然妻子沒有直接造假行為,但由於她與其丈夫的關係性質,而產生「結構性造假」(constructive misrepresentation)後果,令有關申請人的重大事實出現偏差。「結構性造假」由此一判例之後被視為「間接造假」,日後在許多其他類似案件中,法庭均採用了這一原則。

父被禁入境女或遣返

移民部認為上述判例中兩名當事人的夫妻關係,與本案中的父女關係類似,都是主申請人的造假行為,造成依親成員的「間接造假」。本案中一旦父親因移民造假被裁定禁止入境,移民部就會依移民法第44條,對女兒發出調查要求,然後女兒要經過移民聽證會,來確定她是否因「間接造假」被禁止入境。如果移民局聽證做出對女兒不利的裁決,那麼會向她下達遞解令,取消她的永久居民身份。這樣該女子就變回「外國公民」,可以依移民法第42條將其遞解出境。
法庭大致認同移民部的分析邏輯,但仍不認同移民法第42條適用於原告當事人。法庭認為一旦當事人被認為有間接造假,依移民法第40條,她就會被裁定禁止入境。在這種情況下,已經可以直接將該女子遞解出境,而不必再考慮適用第42條。法庭指出,當事人一直糾纏她作為永久居民不適用於第42條,目的是為了阻止移民部援引新的「間接造假」條文來說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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