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住在公寓大樓,我只有一個停車位,可以再另買一個嗎?
A:簡短的答案是:也許可以。 雖然你可以在Realtor.ca上找到某些建築物的停車位,但是大廈法團的附例決定了停車位是否是可以買賣的資產。
這意思是雖然你和鄰居們可能有使用大廈停車位的權利,但實際上可能並不擁有這些空間的產權。
我在一篇文章中闡述過共管物業狀況證明書(condominium』s status certificate)的重要性。那是一份應該在提交購買公寓Offer時獲得的文件,狀況證明書將說明你的停車位是歸你擁有,還是屬於大廈法團、但允許你使用的共用設施。
許多公寓業主認定,提供給他們「獨家使用」的停車位屬於自己——其實也許所有權屬於法團,與「分配使用」的停車位通常屬於法團的情況類似。
考慮到這一點,有幾種可能性讓你獲得額外的停車位:你也許能購買另一個停車位(如果你的鄰居擁有一個車位的產權,並且願意出售);或者你可以租用一個額外車位,如果有的話。
這裡所說的一切也適用於儲物櫃。儘管多餘的儲物櫃似乎並不常見——每個人都有想要保存在自己的領地、但是需要藏匿著的物品。
停車位和儲物櫃是人們渴求的公寓元素。如果你正在尋找一間新屋,最好在做出任何承諾之前,確定該單位是否有足夠的停車位和儲物空間,以滿足你的需要。
如果你是在尋找另一個空間或儲物間,請記住我上面所說的話。如果你需要指道解釋你的狀況證明書,或了解常見的元素細微差別——例如停車場或儲物櫃,請尋求專家建議。
安省公寓管理局(Condominium Authority of Ontario)即將成為提供有關公寓生活信息的另一資源。CAO預計將在今年晚些時候全面運作,並將作為一個新的監管機構,為保護公寓社區提供服務。
具有公寓交易經驗的房地產律師也能提供非常有效的幫助。
Q:閣樓出現松鼠由誰負責?
問:我們公寓公共樹林裡的大量雀鳥飼料吸引了越來越多的鬆鼠、浣熊和老鼠。牠們甚至已經進入單位的牆壁內和屋頂,結果道致維修費用上升。法團已經宣布,將僅支付作為共同元素的屋頂和屋簷由動物損壞道致的維修費,所有單位的維修由業主自行負責。法團指公寓章程書(declaration)規定,單位維修是業主的義務。
動物從公共空間進入我們單位道致的必要維修,不應由法團負責嗎?
答:《共管物業法》規定,公共元素以及單位維修是法團責任。然而,該法同時指出,法團除了負責公共元素之外,可以在章程書中更改各種修理和維護的責任。
而章程書總是規定單位維修是單位業主的義務。
儘管章程書也可能規定法團對單位維修負責,但《共管物業法》目前尚未生效的修正案規定,單位維修是單位所有人的義務。目前,你所在公寓的業主有責任承擔自己的維修。
該法令修正案生效後,單位業主將依然對單位損壞負責,除非修改章程書讓法團負責。
Q:兩個單位業主之間涉及擾人噪音的爭議,是否必須根據《共管物業法》進行調解和仲裁?
A:根據《共管物業法》第132條,如果法團規則禁止擾人的噪音,而有人沒有採取合理措施來防止噪音,則業主有適當程序要求與法團進行調解。
如果在收到請求後60天內未能就調解人達成協議,或者指定的調解人確定雙方未能達成和解,調解將轉為仲裁。
如果噪音禁止令出現在章程書(declaration)中,但不在規則(rules)中,則根據法案第134條,適當的程序是申請法庭令要求法人和/或違規單位業主遵從。如果在章程書和規則中都含有禁止噪音規定,適用於第132條,在進行調解和仲裁程序時,不能申請法庭令。
Q:公寓法團向我發送了一份名為《共管物業法》第83(1)(b)條的《租賃或續約摘要》(Summary of Lease or Renewal)的表格。我是否有法律義務通知法團我已經將我的單位租出?
A:是的。該法令第83(1)(b)條規定,單位業主在簽訂租約後30天內應通知公寓法團,並按照該法規定的形式向法團提供承租人姓名、業主地址和租賃副本或其摘要。
作者Gerry Hyman是多倫多星報《共管物業法》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