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男販大麻罪成 指警察監聽侵權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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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来源:星岛

■上訴庭在考慮呈堂證據的合法性後,駁回5人的上訴請求。星報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這是一宗頗為複雜的「案中案」。一宗販賣大麻案,前後7年時間裏經過警方兩次調查、4名安省高院法官開庭審理,最終5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有罪的5人其後向安省上訴法院就其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近日再被安省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for Ontario)駁回。案件涉及的焦點是,警方在案件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是否侵犯了被告的憲法權利,是否合法取得了搜查令,以及所取得的證據能否作為合法證據呈堂。

案中首名涉案者為一名林姓男子,被控涉嫌在多倫多經營大麻分銷網絡。他每周可以分銷約100磅大麻,每磅可以賣至2500元至3000元。他的「供貨商」是另一名該案涉案男子,由卑詩省向林供貨。第三名涉案張姓越裔男子負責「貨物」的儲存、分包及分銷。另外兩名同姓陳越裔涉案嫌犯,則分別負責在安省倫敦市及多倫多地區分銷大麻。
皮爾區警方在2010年對案中首名涉案林姓疑犯,提出與毒品犯罪有關的多項控罪。在該案仍等待安省高院庭審期間,警方「亞裔有組織犯罪行動組」(Asian Organized Crime Task Force,AOCTF)於2012年再對林及其同夥展開調查。警方向法庭申請了數張搜查令,並獲法庭同意對嫌犯進行監聽。警方正是使用了皮爾區警方在2010年對嫌犯提出控罪時所使用的證據,向法庭申請到搜查令和監聽許可。這為日後幾名罪犯的上訴埋下伏筆。

首次被控獲無罪釋放

安省高等法院於2014年針對皮爾區警隊2010年對嫌犯的控罪展開庭審,法官Hill J認定皮爾區警方用以檢控嫌犯的證據非由正常手段(misconduct)取得,因此不能作為呈堂證據。法官最終裁決皮爾區警隊對嫌犯的控罪不成立,嫌犯獲無罪釋放。
問題在於警方根據2010的控罪證據,申請到2012年的法庭搜查令,進而對嫌犯展開二次調查並搜集證據,並根據這些證據對五名嫌犯提出控罪,案件再次上到安省高等法院庭審。法官麥克馬洪(Justive John B. McMahon)於2015年9月18日做出判決,認定涉案五名嫌犯一系列與毒品有關的罪名成立。
這樣帶出本案的焦點:警方依據被法院裁決「不合法」的證據取得了二次調查的搜查令,因為這些搜查令涉及到的證據將被告二次定罪,其它同夥亦一併定罪。這二次調查時的搜查令是否合法有效,所搜集的證據是否可以呈堂及給嫌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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