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妙飛告媒體人判決 高冰塵象徵式賠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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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妙飞曾多次到法院听审。资料图片

本報綜合報道
商人潘妙飛控告媒體人高冰塵(又名黃河邊)誹謗及損害名譽,並尋求一般損害賠償、額外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以及永久禁制一案有裁決。卑詩最高法院法官裁定高有兩篇文章含有誹謗性陳述,但未對潘構成損害,判高賠償1元予潘,法院不會頒下任何禁制令,而高冰塵則須刪除兩篇文章。法官並稱原告證詞中關於報稅收入存在矛盾,並質疑他的可信度。
涉嫌含誹謗言論的文章載於被告社交媒體賬戶上,並以中文撰寫,而英文翻譯版在庭上連同中文原文一起呈上。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出庭。
原告在2016年12月入稟卑詩最高法院,指被告多次在社交媒體發文,散布他身為富豪隱瞞收入以領取牛奶金,在中國欠下巨額稅款,更在本地花錢購買僑領身分等,令他名譽受損,索償36萬至45萬元,並要求被告刪除之前所有關於原告的文章及播報內容,以及永遠禁止被告再撰寫有關原告的文章。
被告在結案陳詞中表示過,他的文章的資料全來自中國官方平台,又指原告要求的賠償不合理,並不反映所聲稱遭受的任何損害。
文件與中國政府官方出版物一致
原告聲稱,由被告撰寫和出版的10篇文章含有誹謗。除原告之外,有3個證人作供,分別是浙江同鄉聯合會前會長梁姓男子、溫州同鄉會陳姓女副會長及張姓會計師。
除了自己之外,被告召來兩個證人,分別是被告的同事兼朋友黃寧宇,以及前商業夥伴。
被告提出了來自中國政府網站和新聞機構的各種新聞報道和截圖的證據,他聲稱,內容由卑詩省的律師核實。
此外,被告承認,他從未試圖聯絡原告來核實有關撰寫的任何資料,因為他認為沒有必要這樣做。
被告的立場是,中國政府官方網站刊印出來的,應被視為真實的。
法官稱,可以接受這些文件,不是因為其內容的真實性,而是可以作為證明被告所說的依據。文件看來與作為中國政府官方出版物一致。 但是,不能被接受為真實。
在接受交叉盤問時,被告作供表示,身為一名新聞工作者,他當然力求準確。
他相信可以倚賴《中國周刊》的文章內容,而沒有獨立核實所謂的事實,因為該刊物具有很高的可信度。
法官在裁決中稱,對原告的可信度表示嚴重懷疑。在交叉盤問期間,原告有時迴避。被告又更多於一次詢問,他是否必須回答特定問題;也不止一次表示,他不必提供特定答案,因為他獲允許把某些資料(關於他的生意或財務)保密。很多次,身為法官,不得不指示原告回答問題。在其他時候,原告明顯不屑地嘲笑被告。這些是身為法官所觀察到的行為。這些往往會妨礙他的可信度,但並不能決定他的可信程度。
報稱收入證據不一致影響可信度
不過,有關原告報稱收入的證據不一致,確切地影響了他的可信度。在訴訟中,原告未列出或未出示其加拿大入息申報表。在審訊過程中,他的律師辯稱沒有具體要求,原告沒有被要求這樣做,因為這相當於把舉證責任轉移到原告,以證明他沒有申領牛奶金。
裁決又稱,訴訟當事人有義務出示他們掌握的所有文件,如果有的話,任何記錄方都可以使用這些文件證明或反駁重要事實。未有列出其所得稅申報表,原告不遵守該基本義務。法官下令原告出示報稅表。
兩文章含誹謗陳述但不致損聲譽
就其本人而言,原告最初不願披露是令人不安的。更令人不安的,是原告在證詞中有關其報告收入的矛盾。原告曾明確否認,報稱的收入是3萬元或更少。法官認為,這種矛盾不是誤解或無心之失。
相反,法官認為被告的證詞是真誠的,並接受他所說,真的相信自己所寫關於原告的內容是真實的。法官又稱,接受他的證詞,他從未試圖藉此勒索某人,以取得報酬。
經過審理,法官認為被告第四篇及第八篇文章包含了關於原告的誹謗性陳述,其中在第四篇文章,指原告在某些組織中取得職位,因為他付錢,而非他的功績等;以及在第八篇文章中,指原告錯誤地得到金錢利益等。
不過,法官不認為,原告能充分證明他在聲譽或個人遭受任何實際損害,所以象徵式1元賠償是適當的。
法官下令被告要從其網站刪除該兩篇文章,但不會發出禁制令。
至於訟費,如任何一方想解決訟費問題,可於30天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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