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女申請中國生母移民 卻遭多個理由否決申請

加拿大都市网

■ 聯邦法院法官日前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複核申請。網上圖片

星島日報綜合報道

一個中國母親與丈夫離婚,為免影響女兒,由兄弟收養當時只有幾歲大的女兒。長大後,女兒與養父母移民加拿大。其後,女兒患上一種不能治癒的疾病,並以家庭團聚及人道理由,申請母親移民加國,不過被拒。母親上訴至聯邦法院,獲法官批准,移民個案由另一官員審核。

申請人楊艷麗(Yanli Yang,譯音),67歲,中國公民,退休醫生,由擁有加拿大國籍的擔任人楊洋(Yang Yang,譯音)及其丈夫以家庭類別,申請移民加拿大。楊洋實際上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於1979年11月出生。可是,在1987年,申請人的丈夫有婚外情,導致兩夫婦婚姻破裂,離婚告終。
為著多個原因,包括夫妻離婚並非光彩事,擔心可能對女兒造成影響,申請人於是尋求兄弟的幫忙。經過雙方的決定,申請人的兄弟及妻子願意收養當時7歲的擔保人,這種做法在當時的中國相當常見。

在1993年,擔保人的養父母遷居日本。當時擔保人在中國一間信譽良好的學校讀書,為此擔保人與申請人及外祖父母一起住在中國。到1999年,擔保人的養父母移民加拿大。

親生母女感情深厚盼團聚

擔保人在2006年與丈夫相識。兩人育有兩個孩子,在2009年及2012年相繼出生。當時擔保人開始感到劇痛,並出現精神健康徵狀。到2013年初,擔保人被診斷出患上不能治癒的纖維肌疼痛。其後,擔保人又被診斷出患有明顯的焦慮和輕度睡眠窒息症。

擔保人與丈夫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申請人移民加國。然而,同年8月,加拿大駐香港領事館的簽證官以數個理由,否決該項申請,包括申請人仍有家人在中國,本身財政狀況亦穩固,即使移民加國被拒,生活上也不會出現困難;不清楚在擔保人移民加國之後,擔保人是否與申請人經常聯繫,又或擔保人是否經常探望申請人;以及沒有足夠證據顯示,申請人與擔保人的兩個孩子有深厚的感情。還有,相信在擔保人隨養父母移民加國後,養父母仍擔當猶如父母的責任和角色。

移民部認為,申請人並不符合家庭類別的資格,也不符合人道理由申請移民的資格。

上訴聯邦法院批准司法複核

申請人向聯邦法院就簽證官的決定提出司法複核,其中擔保人在一份聲明中解釋了與生母即申請人及養父母之間的關係。擔保人表示,生父在她的生命里沒有留痕,反而她視養父為父親,不過養母無法取代生母的位置,她視養母為繼母,而且在養父母於1994年至1999年遷居日本期間,主要照顧她的正是生母。

而申請人亦講述女兒對於自己非常重要,又指出母女的感情是與生俱來的,儘管自己在中國有穩定的退休生活,但是隨着年紀越大,十分挂念女兒在外國的生活,女兒也挂念她,這種挂念猶如錐心之痛,所以希望能與女兒團聚。

個案於2017年7月27日在多倫多審理。法官埃利奧特(E. Susan Elliott)在今年7月25日作出裁決,認為原審批官員引用案例和資料不足,批准司法複核,容許申請人提供更多資料供當局作審批之用,並交由另一官員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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