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日前就一宗孫兒用腳勒斃外祖母案件作出裁決,主審法官相信被告勒斃女死者時,罹患精神分裂症及受到藥物影響下犯案,認為被告是在意識不清醒與沒有自我認知下犯案,判處被告毋須負上刑事責任,但必須接受精神及藥物治療評估,並需在韋比市的復康設施居住接受有條件監管及治療。
據CTV報道,案發於2015年5月23日,女死者派琪絲(Herma Parkes)及男被告莫塞達德(Cameron Alexander Mossaddad)是婆孫關係。主審法官迪盧加(Justice Joe Di Luca)於判詞中表示,案發於烈治文山女死者居住的柏文寓所內,女死者當場被孫兒用腳絞死。警方接報到達兇案現場,發現年邁女死者屍首,涉案男被告逃去無蹤。其後警方接到醫院通報,懷疑涉案男子自行到醫院求醫,被告最終在醫院被捕,並被控以一項一級謀殺罪名。
控方指有意掩飾殺人圖謀
雖然主控官於陳詞中直指男被告在殺害外婆後,是清晰知道殺人的後果而逃離現場;主控官又指被告有計劃用牛扒刀自戕,卻向醫院醫生及護士聲稱,刀傷是外祖母揮舞利刀時造成,他誤殺外婆是出於自衛。
主控官認為被告向醫護人員說謊,以掩飾其殺害外婆的圖謀。
裁定有條件監管治療
主審法官審視男被告在案發前的醫療報告,被告在案發前數年罹患精神健康問題,包括曾有一次在外婆為其烹調意粉的晚上,聲稱外婆企圖要殺害他,男被告對「此事」深信不疑,令他一直相信外婆會對其不利。
而被告在案發前數月,曾親身前往渥太華多個國家大使館尋求庇護,聲稱「有人要殺自己」。
法官審閱過多個醫療紀錄,相信被告的精神分裂症相當嚴重,經常出現幻覺及幻聽,不能應對精神健康問題且受此病折磨。
法官於判詞中表示,權衡過被告於案發時可能出現之精神狀態,亦考慮案發時被告受精神分裂症及藥物所影響,有可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事,裁定他毋須為此案負上刑事責任。
法官稱被告現居住於韋比市(Whitby)Ontario Shores設施內,必須受到有條件監管及治療,法官又裁定其終身不得接觸毒品及酒精,以及終身不得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將居住在上述康復設施內,直至安省審查委員會於審視其精神狀況,認為對公眾不構成危害,才有條件地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