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裝修合約不可太簡單 宜參考標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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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內容簡單,僅以數句總結工程及完工日期。本報記者攝

本報記者

對有意為家居做大型翻新裝修工程的業主來說,找一間可信賴的裝修公司固然重要,雙方簽訂的合約能否保障彼此利益也不能忽視。陸炳華律師指可參考聯合合約法庭(JCT)所制定的標準合約模式,訂立合適的工程合約;雖然房屋裝修工程合約未必需要很繁複,但僅兩、三頁紙的合約未免太簡單,屋主簽合約前,應先諮詢建築界或法律專業人士意見,這對雙方將更具保障。
說到屋主在裝修公司尚未履行或完成工程前,便支付差不多全額裝修費。陸炳華指不理解屋主為何這樣做,原因是大部分裝修工作都是分期支付費用,即使大發展商也不會向工程承辦商支付全費,以作工程順利完成之保證。
陸炳華指雖不能與大型建築工程比較,但一間房屋涉及數以十萬元計的費用,若只用兩、三頁紙作為合約也似乎太簡單,合約當中應說明完工確實日期,每項工程詳細內容等,屋主最好先上網參照JCT格式標準工程合約,並按照本身工程情況定立合約,由於屋主未必是建築裝修專家,故有關裝修工程合約細則,不妨找一位建築業界人士過目較為穩妥。
合約中說明天氣惡劣或不能預計狀況下或會令工程延誤,陸律師指這些是商業範疇中視為「不可抗力」條件(Force Majeure)。他舉例說有公司與藝人公司簽演出合約,若藝人突然身故,合約被迫中止,藝人公司僅需賠訂金;在裝修過程中,若出現外在狀況,要視乎這外力問題是否真的令工程「爛尾」收場。
若裝修工程最終沒有完成,一般做法是按照工程完成多少,未完成的工序多少,去估計裝修公司應退回或賠償款項,當中視乎「合理給付」(Quantum Meruit)條款。
若雙方擬將事件訴諸法律解決,他相信仲裁法官主要考慮未能履行合約一方要賠款多少,抑或訴訟雙方會否作出和解方案。

詳情回顧:

為讓獨生女兒能在翻新的家居出嫁原是美事,但對於居住士嘉堡58歲父親何立峰而言,卻帶來一場裝修噩夢。何表示獨立屋於4月起進行裝修,原擬在8月底前完工,但10月初僅完成約40%工程,女兒不能在娘家出嫁,令夫妻二人感終身抱憾。

本月5日本報記者到何先生位於維園大道(Victoria Park Ave)夾艾斯美亞路(Ellesmere Rd)的住所了解,見到二樓窗戶欠奉、樓梯是木板臨時搭建、車庫未完成,而安裝在地庫的暖氣爐亦未裝嵌完成。
何表示去年12月向多倫多市府申請建築許可證,由於獨女上月初出嫁,希望女兒嫁得風光,決定將住所翻新讓女兒於娘家出閣。他說今年春天在網上尋找了4、5間裝修公司,就裝修工程問價,找到一間屬中價的華人裝修公司,整個工程需22萬元。據何先生展示的裝修工程合約列明,工程分6個部分完成及收費,順序為車庫、二樓結構、屋頂、房屋外部、內部及驗收,雙方在合約中協議工程在4月開始8月完成,共需約4個月。
合約訂明每完成一期工程需支付43,000元,何稱當工程做了約2個月,裝修公司東主要求繳付全部裝修費,何稱因對方表示必會準時完工,故願意繳付215,000元,但工程卻隨即慢下來。何說:「每次與裝修東主提到要儘快完成,他都以天氣不好、下雨及沒找到市府驗樓員(Inspector)到來,裝修工人原先7人開工,逐漸只剩2名年長工人,有時見工人年紀比我還要老,我與他們一同攀上屋頂及鋸木,做裝修工作。」
何說女兒嫁期漸近,感到工程不會如期完成,遂於8月19日約裝修東主面談,冀能商討解決方案。但對方沒對如期完成作出承諾,雙方最終談不攏。何聲稱工程之後斷續進行,不單沒有在女兒出閣前完成,至本月初只完成40%左右;何訴說現時天氣轉涼,家中沒有暖氣,二樓4至5個窗戶都沒裝上,冷風湧進屋內,若下大雨情況更堪虞。
何承認望着久久沒竣工的房屋感到很焦急,上月曾到裝修東主位於士嘉堡的住所理論,對方感被滋擾及受威嚇報警求助,何稱亦感到自己太衝動,但作為業主看到住所似沒完工日期,內心焦躁可想而知。他說感到無計可施,經鄰居建議找市議員湯遜(Michael Thompson)求助,湯遜助理月初稱已通知市府驗樓員到場了解,但至剛過的周四驗樓員尚未到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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