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警察非法逮捕及毆打 華裔經理獲償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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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獲判勝訴,得到6.5萬元賠償。CBC

本報綜合報道

素里一間酒店前經理聲稱,遭到皇家騎警毆傷和非法逮捕。法官判原告勝訴,得到6.5萬賠償。
原告方國孫(Michael Kwok Shuen Fong,譯音)在庭上作供稱,事發於2006年3月11日凌晨時分,他在位於素里惠利區(Whalley)綠洲酒店(Oasis Hotel)任職經理。

原告指出,當時他正在酒店酒吧附近的一個小辦公室內,門衛告訴他,一個騎警在外面想跟他說話。他於是步出酒店。該騎警表示,想要查看酒牌。

原告稱,他告訴該騎警,酒牌正本貼在酒吧處,他可以從夾萬拿一張酒牌副本,作為證明。他走回辦公室,並請該騎警跟着入內。原告又稱,當他打開門,準備返回酒店時,有人從後面抓住他的左手,他感覺有人在後面大力推他,結果他在酒店大堂內向前走了幾步。然後有人用堅固的物體從後面打他,他開始流血不止。

原告聲稱,他遭到有人進一步毆打

法官:要求出示酒牌缺依據

騎警沃德(James Ward)作供稱,警方在接報指,該酒店酒吧發生襲擊事件後,派他到現場調查。甫抵現場,他看見多個飲得醉醺醺的人士站在周圍,而且很吵鬧。

沃德表示,他準備發出違例告票,並要求原訴人出示酒牌,對方要他離開。當原告轉身離開時,他告訴原告,要拘捕對方,然而原告加快腳步,走向大堂大門。

沃德又指,隨後兩人發生爭吵,他告訴原告,對方因為阻差辦公而被捕,並阻擋對方的攻擊。其後他制伏對方,對方開始腳踢他,他揮拳打他的頭部,使對方停止打鬥。

經過審理,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布洛克(Murray Blok)裁定,警方當時的做法,令原告的肩膀、頸部、背部和手臂受傷,而事件的暴力程度造成原告出現焦慮和壓力。

布洛克指出,沃德沒有客觀依據,認為原告有責任出示酒牌,也沒有採取適當的措施來確定牌照是否已貼在酒吧處。由於這些原因,所以裁定原告當晚是被非法拘捕,被告應對原告的攻擊和毆打,以及原告一度被拘留負責。

原告合共得到6.5萬元賠償,包括3.5萬元的痛苦賠償;1.5萬元過去失去能力的賠償;8,000元日後能力損失的賠償;5,000元過去收入損失的賠償;以及2,000元其他損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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