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克區一樁交通致死案 為什麼歷經近10年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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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執法時被拖行致死的警員斯泰爾斯。加通社/約克區警方)

2011年約克區一名警員在交通執法時遭15歲司機拖行致死。歷經近10年法庭程序後,案中被告終承認誤殺罪名,被判兩年緩刑。

案發於2011年6月,約克區警員斯泰爾斯(Garrett Styles)在東貴林伯里鎮(East Gwillimbury)截停了由15歲無牌司機SK駕駛的車輛,SK加速逃逸,斯泰爾斯被拖行300米後傷重不治,SK也在事故中受傷,導致四肢癱瘓。

SK早在2015年被判一級謀殺,並被判處9年有條件監管。該案審理的核心,是當時SK是否故意踩了油門。

15歲司機因事故導致癱瘓

SK對這一裁決提出了上訴。在2019年10月,安省上訴法院推翻了4年前的定罪和判決,並下令重審。

約克區警察總長祖列夫(Eric Jolliffe)周一在一份新聞稿中稱,經過多次司法預審會議之後,檢控官和SK均同意了對誤殺罪的認罪條款和由此產生的量刑條件。

他表示,上訴法院認為此案面臨一些相當棘手的問題,其中包括被告當時未成年,且遭受了改變一生的永久性創傷。上訴法院在下令重審本案時指出,SK的年齡和成熟程度,與他是否知道斯泰爾斯的死亡可能是自己行為的結果有關聯。

SK周一被判兩年緩刑,且在駕駛機動車方面被設定若干條件限制。

祖列夫說,儘管這一結果不是許多人所希望的,但似乎最適合所有相關人員。

斯泰爾斯殉職時已服役7年,且剛剛通過了警官考試,他身後遺有兩個年幼子女。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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