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為由攆走租客 專家支招對付惡房東

加拿大都市网

房東如被發現惡意驅逐租客,可能面臨最高2.5萬元罰款。CBC
 
星島日報訊
 

房東以自住為由驅逐租客,之後情況有變又再次將單位出租,是否屬於惡意驅逐?《星報》一篇報道指,如果房東可以證明,驅逐租客並非出於惡意,便沒有問題。但有專家向租客教路,收到驅逐令後不要搬走,並要求房東證明其「自住」的真實性。

以自住為由驅逐租客的N12通知書,可以在以下情況下發出:如果房東與房屋買家簽訂買賣協議,賣出出租單位;或者,房東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有意遷入出租單位,或房東將單位用作自住。無論是給親人住,還是自住,居住時間均不得少於一年。

菲恩(Harry Fine)曾擔任安省業主及租客仲裁委員會(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LTB)的裁判員,他現在任職法務助理。菲恩指,如果房東能證明驅逐租客並非出於惡意,就不會惹上麻煩。

自住解約 房東須賠一月租金

菲恩舉例說,如果房東最初是想收回單位,給予家人更多空間,但之後由於失去工作,決定再度將單位出租,便不屬於惡性驅逐。他稱,關鍵是房東必須能夠證明,在發出N12通知書後「情況有變」。

對於租客而言,菲恩建議他們在收到N12通知書後不要遷出,並要求房東證明其「用於自住」的真實性。菲恩指,許多租客往往在收到通知後,沒有查清楚是否真確便遷出,也不知道他們可能有權要求賠償。

根據在2017年修訂的《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如果房東以自住為由解除租約,房東必須向租客支付一個月的租金作為補償,或提供另一個可接受的出租單位。不過,如果房東代房屋買家發出N12通知書,租客便得不到賠償。

如果租客懷疑自己被惡意驅逐,他們可以提交T5表格,要求房東證明收回自住的真實性。惡意驅逐租客的房東,可能要面臨最高2.5萬元罰款。

安省租客權益倡導中心(Advocacy Centre for Tenants Ontario)法務總監希尼(Kenn Hale)表示,如果房東不確定是否遷入出租單位,便不應該向租客發出驅逐通知,尤其是在房東驅逐租客後,向新租客收取貴一倍的租金,很難令人相信房東沒有惡意。

share to wechat

延伸阅读

延伸阅读

向太冲凉摔倒叫救命半小时无人理!断大腿骨急做手术

美7旬老妇携枪打劫钱庄后被捕 警对犯案原因未解 家人却透露......

苏菲公开谈总理杜鲁多:我们之间仍然充满爱

安省将公开新教育资助明细 预算增加7.45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