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被裁定藏毒罪成華裔男子,透過律師向上訴庭法官陳詞,指原審法官裁決犯了2個核心錯誤,律師指原審法官縱使知道2警員作供有矛盾及誤導之嫌,於裁決時不考慮此因素,法官明知控方在獲得呈堂證據過程中違反《人權憲章》,也採納且判2人有罪,最終上訴人觀點獲上訴庭法官認許而得直。
安省上訴法院3名法官審視原審法官判案過程,認同上訴人律師觀點,上訴庭法官在判詞表示,原審法官認同警方抵案發單位是在缺乏搜查令,於單位內搜獲藏毒證據,做法屬違《警例》與違反人權;上訴庭指在本國普通法原則,不合法蒐證過程所得罪證,不可作為合法呈堂證物,因此這類證物不該視為合法呈堂證據,應排除在審訊之外。
就此案判決作出上訴的律師,形容2名最先抵達案發單位警員,所作有關是否聞到單位內飄出大麻氣味的證供互相矛盾,最接近單位警員聲稱聞不到大麻味,但距離大門較遠的警員卻稱聞到大麻味,警員說法成疑甚至有誤導之嫌,認為原審法官無視警員供詞問題。
上訴庭法官同意上訴人律師所言,作供者口供必須一致,若證人供詞有矛盾,法官必須考慮證詞可信性及是否誠實證人;原審法官在判詞中提到,即使作供警員可能是不誠實或證供有誤差證人,自己也沒有必要決定作供警員證詞準確與否。
即使原審法官強調其裁決判詞,是基於此案整體性為主,但2名警員作為此案主要控方證人,供詞是否可靠有舉足輕重決定性,原審法官沒有理由無視此狀況。
上訴庭法官裁定該案控方部分重要指控證物無效,2名上訴人無罪,上訴成功。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