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婦人被狗弄傷 被告狗主出爾反爾近3年才開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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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华裔妇人被狗弄伤后,近3年后才找到真正的狗主索偿。图片与本案无案。星报资料图片
一名華裔婦人被狗弄傷後,近3年後才找到真正的狗主索償。圖片與本案無案。星報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

一名華裔婦人3年前被一隻沒有綁帶的狗跳向身上致令跌倒受傷。事主經調查後找到肇事者,但對方拒絕披露狗主姓名。事主多方追查後確認真正的狗主,並在民事訴訟中將對方列為與訟人。狗主以超出兩年追溯期為由企圖脫身,被安省最高法院以當事人確認真狗主身分日期計算,裁定狗主也要應訊,並支付部分堂費。

法庭文件顯示,當事人在2014年8月年被一隻沒有綁帶的狗跳向身上致令跌倒受傷。當事人的代表律師經業權調查證實業主身分。一名目擊者也證實在前園闖禍的狗是屬於被告。被告當時正在將一些物品放入上一輛停在車道上的汽車內。事件發生後,在目擊者的堅持下,被告才將狗只帶返入屋。目擊者也告知當事人,被告是房屋的租客。

業主在2014年10月向當事人表示,被告是住在物業的租客,肇事的狗只也是屬於被告。當事人在翌年7月向業主和報稱另一個姓名的被告提出民事索償。保險公司的理賠員在8月時才確認被告的真實姓名。因此又要終止官司,重新向業主及被告提出民事訴訟。狗主向法庭提交的文件顯示,她當時知悉有這宗官司,但直到被告在幾個月後收到法庭文件才知事態嚴重。被告在2015年10月向法庭提交的答辯文件承認自己是狗主,但在2016年2月再提交的補件中又反口否認。

當事人的律師立刻向被告律師追問狗主姓名。被告的律師回復稱,要到審查證據(Examination for Discovery)的審前會議時才會披露狗主姓名。當事人的律師嘗試在2016年的4月和5月召開會議,但一直未獲回應。被告在6月更換律師,到2016年9月才透露狗主的姓名,當事人已追了近7個月。狗主當時是被告的女友。當事人於是將狗主列為被告之一,但狗主以超過追溯期,並認為當事人在事發的兩年內,有合理時間找出她才是狗主。

當事人反駁指,被告到2016年9月才告知女被告是狗主,在2017年4月將女被告列為與訟人是完全合符追溯時效。因為直到2016年2月,當事人沒有理由相信狗主是另有其人;而直到2016年9月才有狗主的資料。最高法院法官指出,這宗官司的問題在於當事人何時才知道女被告應該要負上責任。女被告認為,當事人應該在事發後兩年內,亦即2016年8月以前向她索償。當事人不應只依賴業主的片面之詞便認為被告是狗主,物業內尚有多名其他租客。當事人應審慎的將全部租客列為涉案人,然後逐一排除,直到找出真正的狗主。

法官指出,業主、鄰居和目擊者均認為被告是狗主,被告也在答辯文件中承認是狗主,直到被告在2016年2月才改口。因此,當事人有理由相信被告是狗主。而且被告在2016年2月才向法庭表示並不是狗主,因此追溯時效應該為2018年2月,當事人將女被告列為與訟人並未超出時限。法官又指,當事人為此追討堂費亦屬合理。如果與訟雙方未能就律師費開支達成協議,法官將再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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