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地產經紀:賣樓花所得應列個人收入

加拿大都市网

李菲

本報記者文琪

李菲表示現階段樓花的轉讓情況比以往更多。「以往投資者可能是轉讓樓花賺錢,但現在大都是因無法交接而轉讓樓花。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第一手買家還有剩餘的定金沒有交付(比如最後的5%),通常是由第二買家也就是接盤者繼續支付。例如A買的時候樓花是100萬元,建築商要求20%定金共20萬,分4次支付,即每次5%(5萬)給建築商。

如果A已經付了定金10萬元,此時想把樓花以15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B,那B要把A已經付給建築商的定金10萬元給A(確切地說需要給A的經紀公司或律師的信託帳戶),剩下的10萬元定金則由B繼續付給建築商。」至於A賺到的50萬元則要作為個人收入在年終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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