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法院裁定精神病人藥房持刀殺人免刑責 悲劇還會重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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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穿有女兒圖像的女死者朱諾的母親,昨日在法庭外對判決表示不滿。星報

本報綜合報道

從事金融業的43歲女子比斯莎(Rohinie Bisesar),3年前在市中心地下商場藥房連鎖店內,用刀刺死一名28歲女子一案,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中同意女被告犯案時受精神分裂症影響,毋須為此承擔刑責,但必須進行高度精神治療。主審法官昨接受控辯雙方所言,裁定女被告一級謀殺罪不成立,但需繼續於精神癖癮中心接受高度監察治療。

■從事金融業的43歲女子比斯莎(Rohinie Bisesar)
 

案發於2015年12月11日,當時正值午膳時間,任職超聲波技術員、新婚不久的28歲女死者朱諾(Rosemarie Junor),趁午膳時段到多市中心PATH地下商場的啟康藥房(Shoppers Drug Mart)行逛,豈料正遇上案中女被告比斯莎。

朱諾於店內,正使用手提電話與其他人通話,突然被互不認識的比斯莎,持刀刺向心臟,女被告犯案後將染血兇刀放在化粧品飾柜上,然後離開商店,她在離開商店時被途人制止,後被警方拘捕。當時傷勢危殆的朱諾送院搶救,並於4天后搶救無效死亡。

法官形容案件極其可悲

案件上周進行正式審訊,傳召了兩名為女被告進行精神評估的精神科醫生專家證人,而控辯雙方也於上周五作出共同結案陳詞,雙方在《控辯雙方同意聲明》中認同女被告犯案時,思想受到嚴重精神分裂症影響,控辯雙方相信,女被告當時在沒有認知其所作所為,在道德上及法理上是對與錯的能力的情況下,殺死了受害人。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麥馬漢(John McMahon)昨於庭上宣讀裁決前,形容案件是一宗極之可悲的慘劇。他指出案中女死者在市中心金融區從事專業技術行業,是一名「前途明亮的年輕女性」。

上周庭審所傳召的精神科專家證人史維斯醫生(Dr. Ian Swayze)表示,女被告犯案時受到嚴重精神錯亂所影響,出現幻覺、幻聽、妄想及思覺失調徵狀,她先在案發地點附近一間Dollar Store購買兇刀,再於幻覺影響下在案發商店內,刺死受害人。

史維斯醫生診斷出女被告患有嚴重精神分裂症,她強烈地相信「有外力在其體內植入了能控制其意識及行為的裝置,藉此控制她的一舉一動」。

死者親屬擔心再有類似悲劇

史維斯醫生作供時形容,女死者是被告人比斯莎罹患之精神病下的受害人,他更指出如果被告有接受適當治療,有服用可協助她的藥物,該宗悲劇就不會發生。

醫生報告中提到,女被告在案發時耳際邊不斷有聲音稱:「你可以做到多壞的事?」女被告在接受精神評估期間,表示有聲音指揮她去買一把刀,叫她站起身、轉彎、快速地向案發店舖直走過去,她當時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報告稱女被告當時毫不猶豫地走向完全不認識的女死者前面,這時同一聲音叫她舉刀刺向她,女被告在報告中表示她當時不想,但刀好像黏在手上,她不能控制自己就刺了下去。

女死者親屬的「受害人身心影響聲明」中表示,女死者從事醫護行業,就是希望能醫治身患疾病的人;女死者離世至今親屬仍難以接受。其親屬又擔心女被告將來若停止服藥或治療,社會上會否再次發生類似悲劇。

主審法官同意女被告毋須受到刑事責任,但有必要繼續在高設防精神治療中心內接受治療及服藥,其康復進度將會由一個5人組成的安省審視委員會跟進,評估案中女被告是否需持續治療,抑或可重投社會。

精神病患正常服藥 多可正常工作生活

資深心理輔導暨社工區慕啟相信,對案中女被告而言,被判接受高設防及高監察精神治療較恰當,他稱患者在精神分裂症驅使下,是會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為,他們有更大可能性是傷害自己甚至自殺。然而區慕啟關注案中女被告在癖癮中心接受精神治療後重投社會,又是否有資源確保他們會遵從服藥,這才是後續問題。

■資深心理輔導暨社工區慕啟
 

區慕啟提到精神分裂症患者,可以是一種先天性疾病,有些患者本身擁有此病的遺傳基因,若後天因素沒有引發出來則未必病發;也有一半原因是後天環境導致,例如工作及家人給予壓力等。對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症人士而言,先天性疾病其本人也是不得已,這並非此人的錯。
區慕啟稱,不希望此案給予公眾一個錯誤信息,以為患有精神分裂症者,會到處傷害人,其實更多的精神分裂症患者,會選擇自殘甚至自殺;他盼此宗案件能喚起公眾了解與關注精神分裂症是什麼,並非對此病視而不見。

關注親友情緒或可儘早發現

區慕啟指出其實患有精神分裂症人士,只要正視此病患,看醫生及依照醫生吩咐定時服藥,絕大部分是可以正常地生活;他關心此案女被告,將來病情好轉重投社會後,制度上是否有足夠資源確保她能定時服藥,才是她會否舊病複發的關鍵。

談到女被告本身從事金融行業,工作壓力是否導致其病發因素時,區慕啟稱有些精神分裂病者,是無業與依靠支援生活人士,問題在於他們有否定時服藥控制病情不惡化。有些病者不服藥,是以為自己已好轉,毋須服藥;有些病者覺得自己有工作,生活正常,而不再服藥。但若不按時服藥,久而久之,他們或會有幻聽、幻覺,感到有人要殺害自己,或者認為眼前人必須要殺死。

區指出病人會否定時服藥,很多時視乎他們與醫生之間的互信關係,除了家人支持,病人本身亦必須正視自己的精神問題,不要採取迴避態度。

在被問到家人或朋友如何辨別身邊親友出現懷疑精神分裂症情況時,區慕啟表示,若發現親友不時說話混亂,想法不清楚,經常將沒有發生的事情當作真有發生過;另外他們感到經常被人陷害或有人想傷害他,甚至想主動傷害人等,親友應考慮安排他們接受精神評估或治療。

精神病免刑責存漏洞 出院難追蹤應嚴規管

安省法院周二裁定,市中心藥房凶殺案女被告比斯莎(Rohinie Bisesar)由於患有精神病,毋須負上刑事責任。有註冊社工表示,制度存在漏洞,但估計今次會較嚴謹。

法院周二宣判時提及被告事發時患上精神分裂症,沒有接受治療。被告過往曾在2014年要脅燒屋,家人報警後,被迫住院一個月,但其後拒絕接受治療。

死者家屬不滿裁決,認為被告要終身住院,以免類似事故再發生。安省檢討局(Ontario Review Board)將會在12月處理被告的個案。

曾經在精神健康法庭工作過的註冊社工張靜雯,周二接受星島A1中文電台時事節目《A1出擊》訪問時表示,過往曾見過有些精神病患者,在案件及法院的命令完結後,不再繼續見醫生,醫生或其他人也沒法例規管病人。部分病人可能幾年後,又由於精神病而犯事,這些個案包括精神分裂症、嚴重抑鬱症或焦慮症。

法院監管有限 醫生跟進困難

她表示,根據精神健康法例,一旦病人做到法院要求他接受治療及監管的部分,法院的期限已過,病人就不會再受監管。她認為,法院監管有一個限度就是一個漏洞,因為醫生也不能追蹤病人去見他。而且要視乎每宗案件的嚴重性,去決定病人接受怎樣的治療。除非是很嚴重的個案,法院才會要求病人長期接受治療。若病人已經沒有監管令,他始終有權利不看醫生或接受治療。

她估計,被告今次由於殺人而毋須負上刑事責任,要入院接受治療的時間,會比上次更長。就算被告毋須坐牢,但並不等於她無罪獲釋。安省檢討局內會有醫生等專業人士,決定被告接受怎樣的治療。而且會更嚴謹,去判斷被告一旦出院時,會否再容易傷害其他人,或者接受治療後,是否能確保精神病不再複發等。

當局也會定期評估被告的狀況,及考慮受害人家屬的意見。就算安省檢討局日後認為被告可以出院,也要過很多關。當局也有權建議,萬一被告沒看醫生,也可以跟進。

她認為,社區應該及早協助精神病患者控制病情,總比事後追究司法制度的責任更好,例如加強社區教育,讓公眾意識到精神病不是壞事,接受治療可望康復。(特約記者楊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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