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警員截查醉駕只需合理懷疑 不必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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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来源:星岛

本報記者

 

法官關注到男警向司機要求接受呼氣測試,但沒有獲知女警的理據。不過,法官同意男警在當日定位是一名翻譯。
法官指出,安省最高法院判例對警察截查醉酒駕駛的標準定義為只需要有合理懷疑,不必要有證據甚或是表證。警員也不必等到被告嚴重醉酒才有理由作出拘捕。不清醒駕駛或醉酒駕駛(Impaired Driving)的範圍,可以從很輕微以至很明顯。
法官指出,女警拘捕司機有充份客觀事實,包括她發現一輛汽車在時速60公里的路段,以40公里車速行駛在快線上,令多輛汽車要由慢線超車;夜晚駕車沒有開車燈;左轉丹尼遜街時大捌彎;警員啟動警車閃燈和響警號,司機將車輛停在快線而不是靠右邊;警員將巡邏車停在左邊後,司機仍眼望前方,幾秒鐘後才轉頭望警員;警員嗅到有酒味;司機動作緩慢;還有車內地下有水樽。
被告認為男警員沒有觀察到行動緩慢,兩名警員的筆記也有矛盾。不過法官指出,根本沒有考慮到行動緩慢,甚至是眼睛的問題。兩名警員缺乏經驗,筆記應該更詳細,但不影響兩人的可信性。
法官指出本案的關鍵是女警在11時35分拘捕被告時,是否有理由相信被告醉酒駕駛。警員提供的事實之中,最重要一點是被告將汽車停在快線。法官接納被告受閃燈和警號所驚嚇,但指出由於沒有正常本能地將車輛停靠路旁,明顯是因為不清醒。因此駁回被告提出的人權憲章權益。法官裁定被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160毫克的控罪成立,但醉酒駕駛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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