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資料加中聯手 我在中國有房屋要徵稅嗎?

加拿大都市网

SOURCE都市地产

去年7月1日,加拿大聯邦財政部宣布全球金融賬戶信息交換系統(CRS, Common Report System)在加國生效。多個國家的金融機構將採用相應的程序識別和收集非稅務居民(non-resident)的金融賬戶信並提交給稅務機關,以各國互通非居民的金融信息來提升稅收透明度並打擊跨境逃稅。今年9月,加拿大稅務局(CRA)同多個國家的稅務當局首次展開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交換,網上說「華人正式邁入全球資產裸奔時代」。

在中國,房地產熱浪讓不少華人即便移民都依然在中國留有房產,對加國瞞而不報。在全球達成金融戰略合作機制的當下,加拿大在9月開啟了與協議國家的首次金融信息交換,這些信息將無處可藏。今年的8月31日,中國還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 (Amendment to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IIT),重新定義了中國的「稅務居民」,這樣長期往來於加中兩國工作的華裔以及在中國居住的加籍人士,擁有高凈值、海外房產的人群,都需充分理解和面對全球稅務金融審查機制所帶來的影響。


中國個稅修改 與國際接軌

加拿大稅務局(CRA)媒體關係負責人Dany Morin在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稱,隨着中國對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CRA的審查程序不會改變。 「根據加拿大的稅收制度,一個人對加拿大的所得稅的義務是基於居民身份(residency status)。一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是根據相關事實和情況逐案確定的,包括該人與加拿大的社會和經濟聯繫。 」

對於在加拿大認真申報中國資產、按照規定報稅、納稅的華人移民來說,中國的稅改改變不會造成任何影響。但對漏報、瞞報資產的華人來說,伴隨CRS,這些人會面臨補繳稅款和罰款。

中國新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把原本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成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個概念。

新政規定,在中國有住所或無住所,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期間從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個人,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人。非居民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簡言之,中國的居民納稅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因此中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需要繳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稅。

加拿大特許專業會計師Allan Liu(劉燕龍)在接受《加拿大都市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此次中國更嚴格地界定了居民和非居民及其各自的納稅義務。 「以前在中國這是比較模糊的,執行力度不大,監管上也有漏洞。此次新的個稅法,對稅務居民的定義和加拿大更為類似,可以看出中國的立法機構在積極地與時俱進,向國際接軌。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概念的引入,也是為了配合即將實施的CRS。因為在CRS的框架下,首要前提是識別納稅人到底算不算本國的稅務居民。」

全球金融信息交換現已開始

Dany Morin表示,加拿大與中國交換信息的法定權力依據1986年簽署的加中稅收協定(Canada-China Income Tax Agreement)。 「目前加國政府正在實施的CRS旨在支持打擊世界範圍內的逃稅和故意避稅(aggressive tax avoidance)。100多個司法管轄區共同決意同為稅務目的,要求金融機構識別非居民客戶持有的金融賬戶,並每年向其稅務機關報告這些賬戶。 迄今為止,加拿大有61個CRS合作夥伴,包括中國。」

加拿大稅務局將受益於這樣的協調安排,以便與其他稅收管轄區有效、安全地交換金融賬戶信息。 Dany Morin認為,CRS的優點在於,信息將根據共同的識別要求自動交換,從而使交換更有效,還可用於風險評估。 「為了提高加拿大保護其稅收基礎(tax base)的能力,我們將從CRS的合作夥伴處獲得境外的加拿大居民持有的金融賬戶信息。9月底開始交換非居民信息並接收加國居民在其他國家持有的賬戶信息。」

特許會計師Allan分析,CRS伴隨着中國對稅務居民的全球資產徵稅,對一些高凈值的人士影響非常大。 「以前中國沒有這方面的要求,導致大量海外資產產生的收益並沒有在中國申報。但現在這些人逃不掉了。連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都已經加入了CRS。這些人必須把不同國家的稅務問題、資產保值以及家庭財富傳承結合起來統籌規劃。」

華人是否會被雙重徵稅?

根據加國現有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加拿大居住183天或以上,可能會成為事實居民或被視為居民(factual or deemed resident of Canada)。而中國稅法的改變,該人可能同時也對中國有納稅義務。因此,雙重徵稅成了很多人的擔憂。

 對此,Dany Morin稱,「如果兩國根據各自的國內法(domestic law)將某人視為稅務居民,並對同一項收入徵稅,的確會產生雙重徵稅(Double taxation)的情況。幸運的是,加拿大擁有廣泛的稅收協定(tax treaties)網絡,包括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旨在避免雙重徵稅問題。」

Morin進一步向記者介紹,加拿大的稅收協定中有「打破平局」(tie breaker rules)的規則,以解決兩國同時將某人視為稅務居民的情況。在加中稅協定(Canada-China tax treaty)中的第4條,保護了納稅人免被雙重徵稅。如果該人在同一時期也是中國的居民,打破平局規則將有助於解決該人的居民歸屬問題。此外,該條約的其他條款將解決加拿大和中國對該人的收入徵稅的各自權利,保護納稅人免受雙重徵稅。

Allan並不擔憂會產生雙重納稅的問題。 「在以往,非居民在加國工作,勞務收入要向加國交稅。如還對中國有稅務義務,在加交的稅款可以抵減在中國的稅款。同樣在中國產生的收入向中國交稅,也可以抵減加國的(foreign tax credits)。根據收入不同,稅率不同。如果加國稅率高,差的那部分可能要在加國補繳。」

中國出租房如何處理?

在早期的移民中,不乏許多人在八九十年代登錄(landing)時並候沒填寫過完備的申報表,數十年的移民生活中也沒有注意海外資產的申報。隨着CRS的開啟,這部分人在中國的資產也無處隱藏。

Allan Liu表示,多年都沒申報過海外出租物業收益的人群,會有很大的問題。 「這主要體現在兩點上:一是多年的房租收入沒有申報;二是海外出租物業也涉及到海外資產申報。

首先要考慮自己是否符合加入CRA的主動披露程序(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VDP),就是我們常說的『坦白從寬』政策。在今年3月1日之前,過往10年有漏報、不完整申報的,稅局會給一次機會,一次性把過去10年的補報。如果獲批,可以免除過往10年部分的重大疏忽罰款(Gross Negligence Penalty),甚至全部罰款和利息。但應交的稅款還要補交。未申報的出租收入稅率,是納稅人當年的個人邊際稅率。 」

而在今年的3月1號以後,稅局的政策改革了。 Allan Liu表示,現在這部分人分為如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因過失(mistake),指因無心的錯誤而沒有申報的,基本可以免除所有的罰款什至利息,每個案件單獨對待。另一種就是有目的(Intention)、故意隱瞞的,只能免除重大疏忽罰款部分的罰款。」

「重大疏忽罰款」,是指稅局除了計算正規的罰款外,會對惡意隱瞞、欺詐的納稅人徵收50%的額外罰款。比如,計算過納稅人漏報、瞞報的稅款後,應徵收1,000元的罰款,加上重大疏忽罰款50%,即500元後,這部分罰金變為1,500元。

Allan Liu表示該政策也只有十年的期限。 「超過十年的案例較麻煩。積累的罰款多,每年還會有利息。這份收入產生的稅金加利息、罰金是不小的數目。儘管不同的會計師、稅局不同的工作人員處理起來可能有不同的結果,但加拿大的法律不是條文法,是案例法。作為專業的會計師,肯定要為客戶爭取,提出他是因缺乏稅務知識而忽略了這個問題,不是有意而為之。但因為租金在中國普遍都不申報,很難說服稅局你是因為忽略沒有報,因為租金也是個不小的收入。」

記者提及,如能證明在中國申報了物業的租金收入呢? Allan表示,這需提供詳細的證據。 「據我了解,在中國的大部分租金收入都是不報稅的。因為在中國不存在主動申報個人所得稅。總收入12萬人民幣以下不需要申報,收入超過12萬人民幣以上才報。且中國主動申報租金收入的人也不是特別多,所以很少有能有這種情況。」

Allan提示,海外資產申報的漏報,超過10萬加元而沒有報的,每年的罰金最高可達2,500加元。而恰恰一般海外的房產都會超過10萬加元。在中國有房產的加國稅務居民,儘管很多時候可以爭取VDP,但在現有的情況下,是否能給免掉罰款並不好說。

國內空置房產如何處理?

如果中國的房產一直空着,怎麼處理?對此Allan表示,相比較在出租的房產,空着的房產在補報時較容易。 「空置或由家人使用,屬於私人財產(personal use property),符合條件的可以指定為principal resident,就是我們說的自住房。」

在加國已有自住房的,不能再申報中國的房產為自住房。這套房子空置或由家人使用時,不屬於海外資產申報的範圍,不需填寫在稅表上申報。只有這套房在賣出時,才需申報,因為會產生資產增值(capital gain)。如申報為自住房,有主要居所豁免,增值部分無須納稅,稅務上沒有影響。 

在過往,很多民眾儘管知道應該申報海外房產為海外資產,但都並不清楚,在房屋用作私人財產時,並不需要填寫在每年的稅表上。 Allan提出,「只有當該房屋作為出租物業時,才需要在稅表上申報,因為會有租金收入。很多華人自己報稅,並不清楚這個概念。申報了國內personal use的房子,又沒填出租收入,這會在稅局產生爭議。稅局會問,既然申報了海外的出租物業,為什麼沒有申報出租收入?這是大家應該注意的地方。」

還有民眾向本報記者提出過這樣的問題:同時申報中國一套自住房、加拿大一套自住房可以嗎?

對此Allan回應稱,「自住房的定義,我更願意用’主要居所’這個詞。自住多少套無所謂,但同一時期內,一個家庭只能有一套主要居所(principle residence)。主要居所才能有稅務上的豁免。比如,某人在北京和多倫多各有一套房,如符合一定的條件,海外房產也可以作為主要居所,並不一定只有加拿大的房子才能是主要居所。

我有一位客戶在多倫多有一套condo,在深圳也有一套,每年去深圳住幾個月。深圳的房子完全符合申報為主要居所的條件。因深圳的房產增值更多,他就把深圳的房子指定為主要居所。如果賣加拿大的condo時交增值稅。」

賣房收入匯來加國有什麼困難?

很多老移民也許都有這樣的擔憂:賣掉中國的房產後,這筆收入想匯到加拿大來,會否影響退休的老人領取退休金?特許專業會計師Allan Liu表示,如果是合法收入,也如實、完整地申報了海外資產,在加拿大是沒有任何障礙和限制的。 「銀行問到大筆匯款的來源時,拿出申報的材料即可。目前主要的困難是,從中國匯款進入加國,中國有每人每年不超過5萬美金的外匯管制。」

老人賣掉中國的房子,如果是主要居所,有主要居所稅務豁免,任何增值都免稅,因此對老人在加拿大領取老人金沒有影響。而如果是在加國已有自住房,中國的房子是私人用途、不是主要住所,賣掉以後,增值部分會計入當年的收入,產生了資產增值。 Allan稱,「這些收入可能會對下一年的老人金(OAS)以及最低收入保障(GIS)有影響。但這只是一次性收入,所以影響也就是一年。」

而如果這筆賣房的錢匯來加拿大是作為給孩子買房的首付款時,按相關規定繳了稅款以後,即便是大額,也完全沒有問題。給孩子的屬於是贈予,對孩子和父母的稅務上都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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