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土地被鄰居佔用 為何無法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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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99%的安省土地,現已在受政府保護的土地所有權系統中註冊。然而,這並不意味着你的土地邊界始終受到保護。仍然有可能根據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的概念失去土地,或我們習慣稱呼它擅自佔地者權利(squatter』s rights)。

通過下面的一個例子得知,土地被鄰居有意或無意佔用後,若真正的業主沒有提出異議,放任不理,鄰居便有可能申請逆權侵佔。

Leslie Truxa及Lydia Sani 於1989年在多倫多買了一套房子。他們的車道延伸到物業北端,側門開向車道區域。根據他們的證據以及之前一位業主的證據,他們一直使用整個車道區域,並相信那是他們的物業。

Morgan及Leslie Reiner於2005年12月購買了Truxa和Sani物業以北的一棟房屋,之後他們開始蓋新房子。在建房過程中,他們聘請了一位測量師為物業出具一份新的土地測量報告(survey)。測量結果顯示,Reiner名下的物業實際上有約一呎擴展到Truxa和Sani正在使用的車道。他們要求對方移開車道未果,最後雙方訴諸法庭處理。

在2013年9月24日的判決中,法官Eva Frank裁定Truxa和Sani獲勝,並確認通過佔有而宣誓業權的規則:
1. 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實際性佔有,具體到這宗案例即是:由他們自己或者由通過他們做出聲明的人佔用10年;
2. 這種佔有是意圖將擁有者或有資格佔用者排除在外;以及
3. 業主和所有其他擁有所有權的人,在一個法定期限內中斷了佔用。

在2001年前,這兩棟房屋都被登記在註冊系統(Registry System,舊制),之後由政府轉移到了電子記錄的土地業權系統(Land Titles System,新制)。約65%的安省房屋都屬於這一類,稱為土地業權轉化(Land Titles Conversion Qualified)。 Truxa和Sani為贏得申訴,必須證明他們或他們之前的業主,曾在2001年之前至少連續10年使用該幅土地,並在整個期間把物業北邊房子的業主排除在外。而證據證實了他們的申訴。

然而,佔用實際上基於一個錯誤,因為每個人都只是假設該物業邊界是車道邊緣。法官也確認此前的多個案例,處理的依據是:「法律應該保護無辜的逆權侵佔者善意地信賴邊界錯誤,假設他們的使用不會受到干擾。相反,當知悉有心的侵入者,尋求剝奪合法擁有者的業權時,法律不會那麼慷慨。」

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你清楚知道自己並不擁有直至邊界線的土地,並試圖把它佔有,你的舉證責任會比誠實的錯誤造成佔用的情況更加嚴格。

一個有趣的問題是,如果Truxa和Sani因測量報告失去了那一呎土地,他們能否獲得產權保險賠償。在我看來,如果他們獲得業權時對錯誤不知情,而問題後來才被發現,那麼基於因業權失去額外的一呎土地造成的價值損失,他們將獲得賠償資格。但是,如果是Reiners提出索賠,那麼在我看來,他不會成功,因為他們很可能在購買物業時,並不知道擁有那塊額外的土地。

這個案件的教訓是什麼?
• 在購買房子時先做好土地測量,在完成交易前,了解是否有任何邊界問題;
• 不要以為你只是根據多年的使用便「偷得」土地。很大程度上業權將取決於,土地在業權系統登記的時間和地點。做任何索賠之前,請務必尋求法律意見。
作者Mark Weisleder是多倫多地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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