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婦7次用華護照返滬 難民身份被奪上訴駁回

加拿大都市网

一位法輪功學員在獲得加拿大的政治庇護後,多次使用中國護照返回中國,導致難民局以其自願重新獲得祖籍國的保護為由,取消其難民身份。其上訴日前也被駁回。

本期《移民資訊彙編》披露的聯邦法庭8月8日判決結果顯示,當事人陸女士於2001年從中國抵達加拿大,並於2002年7月22日被難民局認定為難民。她的難民申請依據是修練法輪功和被警察性侵犯。在2004年9月23日她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

但在同年6月,她申請並獲得了中國護照,並於2009年6月18日續簽了護照。在2005年至2013年間,她因個人原因前往中國7次,每次旅行持續約一個月。

判決書稱,她於2004年首次申請中國護照時,告訴溫哥華中國領事館的官員,稱她是法輪功學員,已在加拿大申請了難民申請並獲得批准。

該官員要求她簽署一份文件,承諾不再修鍊法輪功才會發給她護照。她於是簽署該文件並收到了護照。

難民局依據聯邦法庭之前的案例決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申請和獲得護照的難民將被推定為打算獲得祖籍國的保護。

證明自願尋祖籍國外交保護
審議小組適當考慮了她重新獲得祖籍國保護的三個要素中,並從申請人接連申請兩本中國護照,並在2005年至2013年間,多次返回中國探望父母和其他親戚的行為中得出了合理的結論。其中有兩次是因為她的父親生病,有一次是因為她的祖母生病,還有是醫治生育問題,以及協助她的父母辦理加拿大訪問簽證。

難民局發現她使用中國護照公開進入中國,並沒有試圖逃避官方或掩飾她在中國的行蹤。

審議小組表示,雖然她有自己的理由獲得護照並返回中國,但申請人並未被任何人或中國政府強迫或施加壓力。法官認為,難民局得出結論,她自願而無脅迫地採取行動並非不合理。

法官認為,當事人顯然是將與她提出難民申請有關的國家保護與外交保護混為一談,而後者是為重新獲得祖籍國保護而提供的相關保護。當她決定持中國護照前往中國和美國時,實際上是依靠祖籍國的國際外交保護並得到了保護。

陸女士申辯稱,為了返回中國而誓言放棄宗教活動,類似於人回到中國但卻要躲藏起來並擔心受到迫害。但她又承認在中國旅行時,沒有採取任何預防措施。每次她都使用中國護照公開進入上海機場,沒有證據證明在中國期間要躲藏。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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